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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上訴字第 25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9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係國立鹿港高中(下稱鹿港高中)校長,對於該校辦理教師甄選所成立之教師甄選委員會(下稱教甄會)決議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有擇聘權,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4日中午12時左右,召開鹿港高中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二)略以: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1人,該校遂辦理95學年第1次教師甄選,於95年6月23日至7月4日公告,並於同年7月10日、同年7月12日辦理初選、複選,並進行發售簡章、報名事宜。被告甲○○利用其對該校教師甄選之筆試委員有擇聘之權利,未自上開教甄會之決議名單中圈選筆試委員,自行委託中州技術學院公關室主任謝清隆,代覓命題「商業經營科」初選筆試之經濟學、會計學之教師,待謝清隆於95年6月底某日,在中州技術學院公關室,將由蔡育菁、施能仁教師所命題之會計學、經濟學試題及解答,以牛皮信封彌封交付被告甲○○。詎被告甲○○明知該校95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商業經營科」初選筆試之經濟學、會計學試題及解答,係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不得洩漏予考生,竟仍基於直接圖考生丙○○不法利益之犯意,於95年6月底至同年7月7日前某日,在臺中縣大甲鎮某處,將該應秘密之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解答,交付丙○○,致使丙○○以筆試成績90分(總分100分),順利錄取鹿港高中95年度第1次「商業經營科」之教師甄選,並至該校任教迄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之觀點,遽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又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規定之禁止推定罪狀之法則,並非僅為被告個人之訴訟利益而設,尤其重在發現真實以求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若無足可證明被告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積極證據,無論假定某一被告為犯人而命其自證無罪,藉以過濾及鎖定特定犯罪人,或推測被告涉及之某項罪名,而依其自辯過程蒐求該被告生活經歷資料,藉以判斷其究竟有無構成特定犯罪,俱非法之所許。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證人丙○○、蔡育菁、施能仁、張富林、許惠珠、謝清隆、王秀雅、洪文慶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試務人員」推薦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甲○○公務人員履歷表、丙○○擔任國立大甲高中工友履歷表、鹿港高中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歷表、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成績一覽表、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會計學考題、參考解答及丙○○之會計學答案紙、其他考生之會計學答案紙、經濟學考題、參考解答及丙○○之經濟學答案紙、其他考生之會計學答案紙、測謊鑑定書等證據,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洩密之犯行,辯稱:關於教師甄選委員會筆試委員擇聘權,校長也是其中一員,其認為選擇外聘師資出題也是校長的權責之一,也較具公平性,因該次參與甄試人員中有6位是教職員的配偶、子女及實習老師,為公平考量,其認為係以外聘教授來擔任命題較為公平,又其確實於95年7月7日15時左右在中州技術學院向謝清隆拿到命題,時間並非在95年6月底,因為考試日期是95年7月7日,所以其拿到命題後,隨即回到學校請出納組長將彌封試題收存在學校金庫內,其確定當時試題是彌封的,且其並沒有告知出納組長王秀雅那是考題,只告知是重要文件,要王秀雅在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一定要到校,95年7月10日當天上午7時不到,其就請王秀雅將考題拿到5樓,結果其與黃朝棟主任正欲前往闈場時,在3樓處就碰到王秀雅,其就跟王秀雅拿了考題,直接進入闈場,其確定當時考題還是彌封的,接著進入闈場後,黃朝棟也有在場看到試題是彌封的,彌封的試題是用剪開的,證物都還有留存,其並未洩漏考題及解答予丙○○等語。

四、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雖以99年3月15日之刑事準備書(二)狀主張本件測謊鑑定書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參照)。查本案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派該署檢察事務官乙○○對被告及證人丙○○進行測謊鑑定,經鑑定人出具98年4月20日編號第2009C0020號測謊鑑定書1份,其內容除記載鑑定方法:刺激測試法、區域比對法、緊張高點法、沉默回答法外,並附有測謊圖譜數據分析表、測謊同意書、鑑定人結文及鑑定人簡歷等,堪認被告確實出於自由意志同意接受測謊、測謊員乙○○亦具備測謊專業能力、測謊儀器運作正常、受測人之身體狀況良好、測謊環境亦無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本院審核後認為上開鑑定書形式上已符合上開之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雖稱:其曾因「缺血性心臟病」及「睡眠呼吸中止症」就醫,在測謊時可能因為緊張而影響測謊之結果云云,並提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98年6 月2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見原審卷第29頁)為據,惟經原審向法務部調查局函詢結果表示:「測謊係以受測者於回答問題時其情緒波動造成生理之反應為研判依據,受測者罹『缺血性心臟病』、『睡眠呼吸中止症』等疾病是否會影響測謊結果之正確性並未見於文獻記載。惟在顧及受測人安全情況下,測謊人員就受測人當時之生理反應狀況,評估是否適合進行測試,若認為受測者其無安全之虞,方進行測謊,於測試結果符合鑑判條件始予研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7月16日調科參字第09800384380號函1份(見原審卷第62頁)在卷可憑。本件測謊程序實施前,業經被告書立測謊同意書,表示願意受測,並在「平時睡眠時段」之書面詢問項目中表示其11時就寢至5時30分起床,睡眠共6小時30分,測前睡眠共6小時30分,自感正常,測前24小時有服用中藥,前日晚上20時有飲用黃酒3/4瓶,曾有心臟方面疾病,且在「目前身體狀況」之書面詢問項目中表示其身體狀況為正常,而實施本件測謊之鑑定人乙○○,更已取得美國警察測謊協會會員、美國測謊學會之會員資格,有其簡歷1份在卷足參,復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第85頁背面至88頁),其對於被告當時之身心狀態是否適宜接受測謊,自有依其專業而為判斷之能力,故被告受測前,既表示其身體狀況為正常,且鑑定人在知悉被告曾服用中藥及酒類、且有心臟病史後,仍評估被告適合受測並對之為測謊之鑑定,足認被告服用之上開藥物及酒類及心臟病史當不致影響其受測時之身心及意識狀態,亦無礙於該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甚明。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其餘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包括各項書證),因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不法取供之情形,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應認得為本案之證據,故亦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9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9年4月9日具狀對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書表示無證據能力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院不再予以斟酌)。

五、經查:

(一)被告甲○○係國立鹿港高中校長,負責綜理校務,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過程中,負責綜理並督導各項甄選試務工作及筆試、試教、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等工作,此有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試務工作分配表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頁背面)在卷可憑,其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鹿港高中於95年6月14日召開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中決議95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1人,並於95年6月23日起至7月4日止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張貼公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95年7月3、4日,95年7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7月12日以電腦實作、試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等情,此有鹿港高中95年6月14日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95年6月20日94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各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原審卷第30至31頁)、鹿港高中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國立鹿港高中人事室開會通知單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1頁)在卷可稽,可見鹿港高中欲透過公開、公正、透明之考試徵才方式,選擇以筆試、口試及試教等考試方式,甄選該校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之教師1名,作為拔擢人才之途徑,則對於鹿港高中95學年度辦理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關於經濟學、會計學等應試科目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應屬刑法第132條所規定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二)依教育部93年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94年4月18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修正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主管機關教育部亦以93年7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300093465號函示:「以上開規定訂定意旨,係為增加作業之公平性,且教師公開甄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爰校長應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另考量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大多集中於6、7月份,基於校外委員聘任作業不易之實務需要以及因應委員或有迴避情事須由候補遞補之情形,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宜視需要增列推選委員人選並由校長就推選委員名單內擇聘之,以利教師甄選作業之進行。」(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6頁),可見教育部係認為認為校長已經賦予擇聘權,如教評會決議由教評會個別推薦名單密送校長擇聘,似不宜另行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簡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教育部簽稿會核單各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6至20頁)在卷可稽,且證人即教育部人事處專員王慧茹於偵查中證稱:「教育部有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鹿港高中屬於國立高中,故適用該要點,93年公布該要點,94年有修訂。(根據該要點第三點)不是一定要成立(甄選委員會),教評會可以直接辦理教師甄選。(第三點提及教評會或教甄會決議選定筆試、口試等人員後將名單密送校長或其指定專人擇聘之?)一定要在教甄會的推薦名單內選擇,除非教甄會或教評會規定有授權校長逕行聘任委員的權利。...(違反該規定,教育部作何處理?)該要點第11點有提到這屬於違失,會命改正,並議處相關人員,嚴重時會移送法辦。(本案鹿港高中有教甄會提出筆試、口試、試教人員推薦表,校長可否另外再甄選外聘的試務人員?)不可以,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是不可以的。(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也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本案教甄會已有推薦的人員,但校長再自擬外聘試務人員並從中選擇聘用,是否可行?)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就是不行。但是必須由教評會成立教甄會,再由教甄會提出名單,才會有93年7月22日解釋的問題。」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3、34頁),是被告既為鹿港高中校長,理應該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薦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人選中予以擇聘,其若欲指定校外委員聘任為考試委員,為確保其公平性,仍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議,不宜在教師評審委員或教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並據以提出試務委員推薦名單後,逕予捨棄,而私下自行指定校外人士擔任試務委員。乃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並未就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推薦名單指定經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命題教師,而自行委外指定筆試命題委員謝清隆、試教命題及評分委員陳進銓、口試委員馬鵬飛、游昊酃及實作命題及評分委員紀宏源,自有違失之處。然則,被告如有掌控教師甄選錄取結果之企圖,大可以其校長之身分,指定校內之教師擔任命題委員即可,又何須大費周章,另行委外聘請他校教授命題!而上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既有規定:「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且「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規定」第5點第2項亦有規定:「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或專家,由本會委員推薦、決議,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7頁背面),證人王慧茹亦於偵查中證稱:「(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也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等語,顯見被告所為雖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但所為僅屬應否構成行政懲處之事由,尚難據此即認其有刑事不法之犯意存在。

(三)考生丙○○確有事先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

1.丙○○在本次甄選中,會計學及經濟學之筆試成績分別為45分(原為47分,經調整成績後為45分)、45分,總分90分,相較於第二高分之應試者總分69分之成績,差距23分;又其他應試者中,就會計學、經濟學之筆試成績,第二高分者固均有41分,然僅有丙○○二科之筆試成績均異常突出,其他應試考生並無兩科成績均優異之情事,此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成績一覽表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9頁)在卷可憑。又丙○○之試教成績平均為85分,口試成績平均86分,電腦實作成績64分,相較於其他應試者之成績,丙○○試教成績排名第2、口試成績排名第1、電腦實作排名第4,此亦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0頁)在卷可稽,對照其他參與複試者之成績,差距不大,並無如筆試成績般,大幅領先其他應試者之情事。況經原審向逢甲大學調閱丙○○在學之歷年成績單發現,丙○○僅於大一修過經濟學2學期各3學分,成績為60分、67分,大二修過會計學(一)2學期各2學分,成績為61分、60分,此有逢甲大學98年8月27日逢教字第0980052407號函檢送之丙○○歷年成績單1份(見原審卷第102至103頁)可查,由丙○○經濟學、會計學之在校成績可知,其該二科並非特別優異突出,且其僅有修過入門課程,並未再選修進階課程。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大學畢業後,有沒有再進修會計學或經濟學,或從事這方面的教學?)進修的部分是沒有,但85年到95年之間,都在苗栗縣龍德家商,教商科、會計、經濟、國貿及行銷,所以相關的科目,都有在研讀涉獵相關的經濟、會計的期刊。(在95年參加鹿港高中教師的甄試之前,你就經濟學、會計學方面,做如何準備?)在課堂之外,因為我要參加甄試,所以我會去坊間,向書局找一些類似的參考書,像志光補習班有出一些研究所、插大等的書籍及函授的講義。(有演練過像甄試試題類似的題目嗎?)...我在參加甄試前,已經參加過5年的甄試,我在90年即取得合格教師,在取得之前,幾乎年年都有參加國、高中的甄試。(在什麼書上看過類似的題目?)...志光補習班的經濟學、會計學的試題集錦。」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至89頁),然經檢察官詰以:「(會計、經濟看哪些期刊?)只要是學校圖書館有搜集的我都有看。沒有法說出期刊的名字,因為那麼久了。(剛剛你說試題之前有無演練過相似或相同的試題?)我是針對我的參考書去做演練。有演練過相似的問題。經濟學部分,是出3個計算題,第1題我是演練類似的題目,是志光文化經濟學7之14範例2的問題;第2題是生產3要素,是經濟學的基本問題,每一本書都會有,我隨便找,也找的到,類似的題目是鼎文補習班第49頁的問題5;第3題是我認為所有題目比較難的,他有動態及靜態的圖形,要做分析,所以沒有辦法找到類似的參考資料。第3題,沒有辦法找到比較接近或相同的題目演練,我是綜合我所唸的寫出來的答案。會計學是出5題的選擇題。選擇題部分,我沒有準備舉證,應該也可以找到類似的。第2大題是演練類似志光會計學試題集錦第500頁第

112、113的問題。第3大題,我可以舉出至少4、5題類似的題目。志光的會計學試題集錦第184頁第87題、第185頁第90及91題、第187頁第100題、第188頁第102題。第四題,類似的題目是志光同本書的第342頁第119及120問題。...(你去看哪些相關著作?)我去書店、圖書館看他(施能仁)的著作,像他有現代經濟學、其他我忘記了。我印象中還有一本書,忘了名字。(會計是參考鄭丁旺老師的書嗎?)有,除了他,還有志光、高點的書。(就你所述,你準備考試很多年,為什麼調查員問你,經濟問哪些書,你說你想不起來?)因為,那時候,沒有心理準備,我在筆錄當中,有提到志光、高點的書。可以調筆錄來看。(你所提出的4本書,都是純粹找題目,對應於試題的相關例題,上面都沒有你苦讀多年的痕跡,而且事實上,都是案發之後,98年9月、98年8月、98年10月、99年1月18日才出版的,怎麼會說是你的答案是針對上面所說例題事先演練才得到的考試好成績呢?)因為,我考上之後,把我所有的書籍都送給人家,我沒有留,因為一審時,沒有舉證,所以我當然要去找我曾經唸過的書。...(既然你還有在教會計,怎麼會把書都丟掉呢?)因為,這些書與高中不太相關。那些是甄試考研究所用的書。」等語(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證人丙○○於本院中之證述,明顯與其於偵查中證稱:「我只選過會計的初會1學期3學分,大一修經濟學1學期3學分,含個經及總經,另外還有投資學、貨幣銀行、財務管理、銀行會計、金融實務、國際金融。沒有(去補習班補過經濟學、會計學)。但我在91、92年有買志光補習班考研究所、插大的函授科目,包括書本及講義,90年拿到合格教師我就有參加考試。經濟學我念的是高點的高勝銘編的參考書、志光補習班編的經濟學的參考書、講義,會計我念的也是高點的徐樂編的參考書,大學時期初會就是使用鄭丁旺編的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2頁)不同,且就證人丙○○所提的「經濟學」、「會計學試題集錦」、「經濟學新式混合題」等書,分別為「志光文化」、「大華傳真」之郝強、許偉、許碩傑、陳人鵬等人編著,與其於偵查中所述之參考書籍不同,且該等書中所謂已經證人丙○○事前演練的題目,其參考答案與證人丙○○在考題中之回答亦明顯不同,再參以證人丙○○自承目前仍任教會計學科目,卻無法說出其所曾經閱讀之期刊名字,又將考上後所曾苦讀過之書籍,連同現仍在教學之會計學,均不予留存而送予他人,此均悖於常情,無從採信。

2.次以,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這份試題是我自行命題,參考解答也是我自己計算後列印出來,從未提供給坊間參考書及其他學校使用。其中參考解答選擇題第5題,是我認為最簡單的一題,只要唸完初等會計就會作答,但我不小心筆誤將答案寫成(A),事後謝清隆有向我請教,經我詳視後才知道筆誤,並將解答改為(C)。...答案紙編號1041號(即丙○○之答案紙),確實與我提供的解答幾乎相同,甚至連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語也幾乎完全一致,這種情形在我教學過程中可說從未看過,至於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我只能說抄襲機率非常大。」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99頁背面至第100頁),於偵查中證稱:「(在參考答案選擇題第5題,你的解答為何是『A』?)我當時應該是筆誤,後來謝清隆有問我,我看一下考題後就回答他說『答案應該是C,不好意思,是我筆誤』,我們是以電話聯絡這件事,他打電話給我,至於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只知道是試題及解答給他後的1個月內的時間。他(指編號1041號丙○○之試卷)的數字部分幾乎沒有塗改,文字部分也只有2個地方塗改,以他答題的順序及寫法及文字敘述與我的參考解答相似度約9成5。其他考生的答案幾乎與我參考答案的順序及文字寫法都不相同。而且其他考生都會塗改。(依我當學生或老師的經驗,如此雷同的解答,這份考卷抄襲的機率)大。」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7頁)。

觀諸證人蔡育菁之證述內容可知,如果丙○○會計學之專業知識極端優異突出,何以對於該次會計學選擇題第5題屬於初級會計程度之觀念題卻會答錯?又為何會如此湊巧與參考解答誤寫相同之錯誤答案?再者,每個人文筆不同,為何丙○○會作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文字敘述及寫法?

3.再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該(經濟學)考題共計3題均由我自行命題,前2題為個體經濟學,第3題為總體經濟學,參考解答均為我平時上課之內容及講義。...我於96年2月間委託學貫行銷圖書公司出版『現代經濟學』,但該著作與前述參考解答之內容相關性亦不高。...我知道(用途)是鹿港高中遴選教師筆試命題及參考解答之用,該等題目我刻意加深加難,用以發掘更為優秀之人才來擔任鹿港高中之教師。...(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經濟學答案紙)除第2題沒有完整回答『兩要素之生產3階段』外,其他答題內容幾乎與我撰寫之參考解答相同,除非該考生曾經我授課或向我的學生借用筆記研讀,否則不應該有如此高的相似度,此外該試題的第3題參考解答可在Frank ZAHN之原文著作『Microeconomic』著作中找到解答內容。如果該考生程度十分優異,又有上過我的課,或看過我的講義,才有可能。」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於偵查中證稱:「除了第3題是從1本英文版『FrankZAHN』所著作之個體經濟學引用的之外,其餘均是我上課時的教材、教學內容。(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第1題前面的推論不太一致。前面的推論我並沒有寫,他會得到這個答案,代表他懂。但是一些敘述性的東西的確很多巧合。第2題編號1057號(林靜惠之答案紙)反而才是我要的答案,編號1041號的回答則是照一般經濟學的回答都可以寫出這樣的結果。第3題部分如果他有看謝登隆的書或『FrankZAHN』的書,也應該可以寫出答案。我的參考解答中結論的部分,我是做了一個表格,一般學生會以文字敘述的方式,但是我上課就是以一個表格來表示結論,也許他上過我的課也會寫出一個表格的方式來表示結論。...我只能說要作答得與我的參考答案這麼相同的機率並不高。...(1041號這1份的解答)應該也不致於(抄襲我的參考答案),假設他看過我的參考答案,第2題與第3題圖型的解答與我的部分不同,但是結論與我是相同。」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1至123頁),並提出Frank ZAHN所著MicroeconomicTheory and Policy書中之節錄資料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72至278頁)為據。由證人施能仁之證述可知,其所命之經濟學考題具有相當之難度,若非有經其授過課或閱讀過前開英文著作者,顯然無法從容應答。

4.又證人丙○○於調查中證稱:「我準備考試已有數年之久,會計學有鄭丁旺主編的初等會計、中等會計等大專用書,經濟學科參考書籍我已忘記。...(你有無上過施能仁、蔡育菁等老師的課?有無讀過該2人之講義?)都沒有。」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背面)可知,證人丙○○從未修過蔡育菁及施能仁之課,更未自行進修閱讀過蔡育菁及施能仁著作或授課、命題所使用之教材、書籍。雖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沒有上過施能仁教授的課?何時?)有,我是逢甲大學畢業,78年到83年就讀逢甲大學,根據我所知,他是我們學校商科的老師,我上過他的經濟學的課。」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但經檢察官質以:「(之前,怎麼說你不認識出題老師,也沒有上過出題老師的課,也沒有出題老師的講義?)因為,後來才知道出題的是中州技術學院會計、經濟的老師,後來才知道是蔡育菁、施能仁。(是何人、何時告訴你的?)在彰化調查站接受調查時,調查人員告訴我,這二個人是在中州技術學院教書蔡育菁、施能仁,調查人員問我,這二個人你認不認識。我說不認識。因為,他以前在逢甲任教,我不知道他跑到中州技術學院任教,我聽他名字不認識,因為同名同姓的太多了。(可是,你在調查局的時候,就說不知道了,剛剛你說知道,是何時知道的?)後來,應該是在檢察官彰化地檢署時,田檢察官他說你寫的題型如何能夠寫的那麼熟練,後來我去看一下相關的著作,才知道施能仁有在逢甲教過書,我才會意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則以證人丙○○既係銀行保險學系畢業,又於畢業後有多年考試經驗,以證人施能仁所教授之經濟學係必修科目,並非一般通識或選修科目,證人丙○○豈有可能一方面不知其曾經上過證人施能仁之經濟學,另一方面卻能對證人施能仁所精心設計之考題,在第一次應試看到之短暫時間內,未經錯誤或詳細推演即能獲得正確答案之理。

5.再者,依據①證人即經濟學閱卷老師許惠珠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3題作答時未畫出圖形,可否推出答案?)我可以從圖形推出答案,如果圖形解不出來,以文字理論推論,有可能也可以推得出結果。(針對第3題整個作答過程中都沒有圖形及文字,有無可能亦可推出答案?)有可能,但是否可以完全正確我不保證。...(經濟學教科書中有無見過以此表格解答?)圖形比較多,但是這題還蠻具難度,我沒見過。」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0、21頁),以及②證人即會計學閱卷老師張富林於調查中證稱:「我發現某特定考生(約於96年上半年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員到本校查證後,我才知道該名考生為鹿港高中現任教師丙○○)作答內容與參考解答內容幾乎相同。...編號1041號考生(即丙○○)作答內容幾乎與參考解答相同。

」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2、133頁),於偵查中證稱:「(你是負責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會計學的閱卷工作?)是的。...(提示會計學答案紙,1041 號考生的作答與參考解答之用語,是否雷同?)意思相同。(你看這份考卷答案全部都沒有更正塗改過,是否是很厲害的人?)是的。真的很厲害,要短時間這麼回答真的不容易。」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44、146頁)可知,證人丙○○與其他應試者之學識、經歷,證人丙○○並無特別優異突出之處,何以其能夠在短短120分鐘之應考時間,不用多加演算、不用經歷錯誤思考方向之前提下,即能輕鬆解出與參考解答結論相同之正確答案?

6.觀諸丙○○對於其在經濟學、會計學筆試過程之作答情形:①關於經濟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經濟學題目考

前有無見過類似考題?)有。這是我們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考題,這3題我在考前看過參考書有類似考題,沒見過相同的考題。(據你瞭解經濟學你見過那麼多書,應如何答題?)三階段要畫圖並分析。(經濟學的問答題有無一看題目不需畫圖答案即可算出?)也有,但是一般來講都是需要有圖形。但像匯率比值,台幣貶值對進出口的影響,但這是概念題目若題目不要求我畫圖,我就不會畫圖,但經濟學的東西通常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算結果。...(經濟學第3題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有何關聯?)是針對圖形來作分析,是由圖形推出來的。(但事實上你所畫之圖形,缺少甚多,且是靜態的,理論上無法推導出答案,有何解釋?)是憑直覺作答。(圖形無法畫出,可以作答?)不行。(那為何該題你沒畫出圖形,可以作答?)我有的圖形畫不出來,就是第3小題的30題,這30題我的表格部分都是用猜的,因為不是上漲就是下跌。(猜中機率為何如此高?)我無法回答。(實際上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出(G)的圖形,那麼你如何推導出降低稅賦(T)及調降重貼現率影響之答案?)我憑學習的記憶。但照道理必須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論答案。(事實上你經濟學答案第3題的第1小題畫的圖形只是靜態圖形,且漏未畫出部分關鍵的圖形,如何推導出答案?)我是憑學習的記憶。

我第1小題最後的圖形不會畫。( LM-IS-AS-AD模型在經濟學中是否為很基礎的概念?一般經濟學教科書是否都會提到?)是很基礎的概念,一般教科書都會提到。(你有無學過LM-IS-AS-AD模型?)有。(經濟學考題第3題題目明示『以LM-IS-AS-AD模型圖示』財政與貨幣政策效應,並以該模型推導出答案作為論證基礎,而大部分考生也都有畫出該圖形,為何你完全沒有畫出LM-IS-AS-AD模型?)因為我不會畫,我是憑學習的記憶推出答案。(經濟學關於第3題小問題多達30個,甚為複雜,考生中少有人全部答對,為何你卻能未經任何文字或圖形推論而能全部答對?)憑自己的學習,因為只有上漲跟下跌,不需想那麼多,我是用猜的,不是猜上漲就猜下跌,沒有這麼複雜。...(你的答案係以表格方式呈列,幾乎與出題之解答相同,然其他考生卻少有人以此方式作答,對此你有何解釋?)我沒有辦法回答,參考書也有這樣的方式解答,我無法回答為何其他考生為何不用這樣方式解答。(見過哪本參考書有用這樣方式來作答?)我忘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3、14、15頁)。

⑵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經濟學第3題你的表

格所寫出的各項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書寫順序為何?)我先畫圖,有的圖形沒有畫,再寫表格答案。(你畫的圖形是全部完成?還是全部未完成?還是有一部完成?)第1小題圖形有完成,後兩個公共支出部分沒有完成。

(根據你畫的圖形,對哪些解答有助益?)不一定都要有圖形才能推測解答,因為解答只有兩種不是上漲,就是下跌。我所畫的圖形,對第1至7小題均有助益。我所說的是只限於G欄。後面兩個圖形我沒有畫出來,但他們是相關的,不是說圖形沒有畫出來就不能解答。(依答案卷來看實際上第3小題第1小題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出

(G)的部分圖形,並未畫出LM-IS圖形,也未有動態變動呈現,實際上應無法由圖形推導出第3題第30小題中之任何解答,對此你有何意見?)這是不對的,有些是常識的問題,且答案都是2選1,不一定要有動態的圖案,且計分是圖形與政策的推導分開計分。(又第3題題目僅問說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效應,其詳細具體方法並未限定,由考生自由舉例發揮,亦即解答僅供參考並非唯一,可能有數十種之多,而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方法各均有數種之多,其他考生最多各舉1例,且無人與解答之舉例完全相同,為何你在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所舉例子如增加政府支出、降低稅賦及調降重貼現率三個例子,完全跟參考解答所舉的例子相同?)為何與參考解答相同,我不清楚,我是根據我自己自修看的參考書來作答,事後回想經濟學考題是施能仁老師出題,有些題目與我所學相關,我們大學用書,如鄭丁旺的會計學,施能仁老師也有在逢甲上過課,他教授的是經濟學原理還是概論的課。(經濟學第3題題目僅問說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效應,依照題目配分及給分共20 分來看,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各舉1例即可,即每例有10個變數,故2例共須解釋20個變數,即寫完20個答案即可,其他考生最多只作答20小題,而參考解答係在財政政策上多舉1例供參考,即多寫了10個小題供參考,為何你作答時也會在財政政策多舉1例,亦即全體考生中只有你多寫1例,共30個答案,與參考解答相同,對此你有何解釋?)我無法解釋,因為參考解答我沒有看過,我是憑我的認知去寫。」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背面至第91頁背面)。

⑶對照扣案之經濟學考題(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

第31頁)、經濟學解答(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背面)、證人丙○○(1041)經濟學答案紙(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可知,證人丙○○係在超神準之狀況下畫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表格,並在極少演算之情況下,獲得與參考解答相同之答案,以證人施能仁所述該試題難度頗高,且出題使用之書籍係國外原文書,而一般考生所獲得之分數普遍非高來看,證人丙○○既未研讀過證人施能仁之個人課堂講義或命題參考書籍,且其本身僅係逢甲大學銀行保險系畢業,並非經濟本科系畢業,竟然能夠在短短時間內從容應付難度如此高之試題,已然令人質疑其有事先知悉經濟學考題及參考解答之情。

②關於會計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提示會計學考題,考前

有無見過類似題目?)都有,這是我參加甄試的題目,我在考前於參考書內見過,這種題目很普遍,但是沒有看過相同的題目。這種題目是中會的考題,也有初會的程度,但高中不可能教到這種考題。...(所指會計學考試中有問題的選擇題是哪一題?)第5題考慮的時間比較久,...我那時感覺現金流量表應該是營業活動,但又感覺很像是投資活動。因為我當時有考量到公司的現金流動,是向股東拿錢,比較像是增加融資活動,所以我選融資活動。」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

13、14頁)。⑵觀諸扣案之會計學考題(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

第34至35頁)、會計學解答(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背面)、證人丙○○(1041) 會計學答案紙(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45頁)等物,證人即命題教授蔡育菁將會計學最簡單的試題即選擇題第5題之正確答案(C),誤寫為(A),而此題目僅需有初等會計之程度即能正確作答,證人丙○○竟同參考解答一般回答錯誤之(A),以證人丙○○能夠在該會計學筆試中獲得45分之高分,可見其有相當之程度,何以會答錯此種基本概念之問題?又證人丙○○從未修過證人蔡育菁之會計學課程,何以在該會計學答題過程中,不論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語均與證人蔡育菁之參考解答幾乎相同?是以,證人丙○○確有可能事先知悉會計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之情事。

③關於整個筆試作答過程: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我的作答時間是120分鐘

,含會計、經濟學2科,我將2科題目一起先看完,會寫的先寫,我應該是先寫經濟學,不會寫的部分我就先放著,先跳過我先寫後面,再去寫會計,寫完會計,如有問題也是先放著,再回去寫經濟學。我沒有提前交卷,時間到才交卷,這次經濟學考題有1題需畫多個圖形,我記得這題想了很久,前面有把握的我就先寫。會計部分選擇題中有我不會寫的,其餘計算題部分我比較有把握,都沒問題。」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3至14頁),其後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寫完後還有多久?)直到下課,沒有提早交卷。沒有時間再檢查,圖形都還沒有畫完,哪有時間檢查。...(為何經濟學第3題題目只要求你作答20小題,為何你要多寫10個小題,你剛剛不是說時間不夠?)題目並沒有限制只能寫20小題,是配分的問題。(你當初看題目時是否知道只要寫20小題?)我沒有想那麼多,我只有想我財政政策要舉什麼例子,貨幣政策要舉什麼例子,直覺這麼想。我也不知道我當時財政政策為何舉兩個例子,我沒有時間想那麼多,只是想趕快把他寫完。」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背面、第91頁背面)。

⑵由上可知,既然證人丙○○表示部分考題係以猜測方式

作答,且觀諸扣案之經濟學考題(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1頁)及會計學考題(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4至35頁)、證人丙○○(1041)經濟學答案紙(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及會計學答案紙(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45頁)等物證可知,證人丙○○並未在試題紙或答案紙上有初步演算、推論之情形,因此,證人丙○○之試題紙、答案紙整體而言,即為乾淨、整齊,幾乎沒有塗改、計算錯誤或是誤寫之情況存在,在此情況下,證人丙○○既然無須多費心思事先構思、推論、演算即可獲得正確答案,何以於98年3月5日在偵查庭應訊時無法當庭再次解題作答(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15頁)?又既然答題時間不是很充裕,也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以事後檢查,為何證人丙○○有多餘的時間可以在經濟學第3題額外多舉一例合計多出20個答案?蓋該試題僅要求考生舉出二例合計20個答案即可獲得滿分20分,證人丙○○何須浪費時間多寫10個答案?況且,證人丙○○為何如此厲害?在未研讀過命題老師所使用之參考書籍或教材之前提下,即可以與命題老師有相同的思維,所舉3個例子亦完全相同?

7.綜上所述,依照常理推斷,證人丙○○應係事先已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之經濟學及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並加以背誦,直接依憑記憶作答,始會在短時間內能夠有如神助的做出雷同於參考解答之答案。

(四)依上說明,本件固可認定證人丙○○於考試前,業已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試之經濟學及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惟證人丙○○係從何管道知悉試題題目及解答,因證人丙○○堅詞否認有自他人處取得解答,故所有接觸過鹿港高中95學年度教師甄試經濟學、會計學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人中,除被告之外,其餘負責出題者即證人施能仁和蔡育菁、受被告之託委請教師協助命題者即當時任中州技術學院公關室主任之證人謝清隆、接受被告委託代為保管試題及參考解答者即鹿港高中出納組長王秀雅等人,自均有涉案之可能。經查:

㈠證人謝清隆自施能仁、蔡育菁處取得試題及參考解答,並轉交予被告甲○○之時間部分:

1.被告甲○○於調查中供稱:「謝清隆是在考試前2天將彌封之試題及答案(的)牛皮紙袋交給我。」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31頁背面),於偵查中供稱:「考前2天我去中州(技術學院)向謝清隆拿的。我請謝主任在我到達之前就彌封,我拿到半個小時內就交給出納組長,並鎖入我們學校的金庫。...謝清隆一定是記錯了,我們是約定好考試前2日,可能是7號或8號,我看7月10日是星期一,所以一定是星期5的下午2點或3點的時候,約在中州技術學院他的辦公室交給我的。」(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49、250頁)、「(與謝清隆講要出這些試題,經過多久拿到題目及參考解答?)不到1週,我親自到他辦公室拿,他是以公文封將2份試題、2份解答附在中州技術學院的公文封交給我,我之前就有告訴他要將題目及解答以彌封方式交給我。...(謝清隆稱交試題公文封給你的時間,與你所述不同,有何意見?)我拿到的是禮拜五下午,因為週一要用到,所以是我記得比較清楚。」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7、48頁),其後於原審審理中則供稱:「95年7月初,我親自到中州技術學院找謝清隆談這件事,才確定要透過謝清隆委請他們學校教師命題,印象中謝清隆還送我1顆王建民的簽名球。...我是要去拿考卷的前1天,謝清隆才打電話給我命題老師已經出好題目,可以去拿,在這之前我們沒有聯絡過,我確定我是(95年)7月7日下午2、3點去拿考卷的。謝清隆打電話給我的時間是95年7月6日。」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背面)。

2.證人謝清隆於調查中證稱:「我記得在95年6月底學校放暑假前,在我收到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後,我即打電話聯絡甲○○校長,甲○○即到我辦公室來找我,我即將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之彌封公文封交給甲○○,甲○○並交給我新臺幣6000元之命題費。」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1頁),其後於偵查中證稱:「是甲○○親自到我的辦公室來拿。當初他找我時也是親自到我的辦公室來與我談的。(交給甲○○的時間)不是放假日。還沒有放暑假。那時還是正常上班日,應該是在6月間,不可能是6月底,因為6月底我們已經放暑假了。」(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4頁)、「(確定是在95年6月底前就將試卷及參考解答交給甲○○?)我不確定日期,但是我記得是在暑假附近。」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7頁)。而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鹿港高中95年度教師甄選題目是被告找你協助命題,時間是何時?在何場合?)哪一天我不記得,被告打電話給我,我不知道鹿港高中何時考試,我只記得是被告來拿考題前1、2週,當時被告是說學校要甄選老師,需要命經濟學、會計學的考題,要委託我找老師命題,並且提供解答。被告都是以電話與我談,沒有當面談。...他們何時命題完拿給我,我忘記了,校長施能仁拿給我考題的時間比蔡育菁早一天,我拿到他們二位的命題並彌封後,我當天就與被告聯絡,被告隔天就來拿。...(你記得交給被告的時間點嗎?)我知道是剛放暑假,確實時間我不記得了。...大約剛放暑假一個禮拜左右。」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

3.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當時正值暑假期間,所以我直接將試題及參考解答,直接放在信封內,以郵寄方式寄給謝清隆,並沒有特別予以彌封。」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99頁背面),其後於偵查中證稱:「除了『是否以郵寄的方式寄參考答案及命題』這個問題我不確定以外,其餘(調查站所述)均照實回答。」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6至107頁)。

4.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我協助鹿港高中筆試命題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商業經營科經濟學科目,應係由鹿港高中校長甲○○找本校公關室主任謝清隆居間聯繫,要求我協助筆試命題,經我答應後由我自行構思經濟學考題,並撰寫參考解答,數日後由我自行列印並彌封後交由謝清隆轉交鹿港高中。...係由我本人親自彌封。我已不記得是用膠水還是釘書機彌封,至於有無加蓋彌封章我也忘記。」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2頁)。

5.綜合上開被告與證人所述內容,被告稱係95年7月7日始向謝清隆取得考題及參考答案,證人蔡育菁則於學校放暑假期間始將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寄送予證人謝清隆,證人施能仁雖未提及交付經濟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證人謝清隆之具體時間,然證人施能仁既僅早於證人蔡育菁1天,則證人施能仁交付之時間亦應係在暑假期間,而證人謝清隆先稱係在95年6月底放暑假前,迄原審審理始稱在95年剛放暑假1周左右,其前後供述已然不一。參酌證人謝清隆受被告委託之後,還要找尋命題教授,並給予命題教授充分之出題時間,而鹿港高中筆試時間係訂在95年7月10日,是以,證人謝清隆應係在95年7月初某日,始交付會計學及經濟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予被告,較為合理,證人謝清隆於調查及偵查中所述於95年6月底前即交予被告之時點,不無推免自己責任之嫌,難認屬實。

㈡又被告辯稱自證人謝清隆處收受該彌封之公文封後立即交予

該校出納組長王秀雅保管等情,核與證人即出納組長王秀雅於調查中證稱:「於95年7月7日星期五下午約15、16時左右,甲○○告訴我,有1份貴重的東西要借用我的保險箱保管,我從我位於1樓辦公室走至同棟3樓甲○○辦公室後,甲○○交給我1份以約A4大小的公文封,並表示下星期一(7月10日)上午7時前再交給他,我隨即返回我的辦公室,並將該資料放在我的保險箱內並上鎖。7月10日將近上午7時左右,我主動從保險箱取出該資料,在前往甲○○辦公室之樓梯間剛好遇到要下樓向我拿該資料的甲○○與現在的人事室主任黃朝棟,我將該資料交給甲○○之後,看到甲○○與黃朝棟係直接前往5樓之闈場,我隨即返回我辦公室上班。我沒有注意看(甲○○交給我的公文封有無彌封),我返回辦公室後,就直接將公文封放在保險箱,沒有特別注意公文封有無彌封。我也沒有注意(該公文封是否為鹿港高中之公文封)。我單純認為只是保管,所以也沒有特別注意前述公文封的外觀及彌封方式。...除我與前任已退休4、5年之出納組長外,沒有人知道該保險箱之開啟方式。」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53、254頁),於偵查中證稱:「好像是1個星期五下午,應該是在考試前的那個星期五,大約下午3、4時許,甲○○打電話來總務科向我說有一個貴重的東西要寄放保險箱,我並沒有問他是什麼東西。他有說星期一早上7點多要用,我在星期一7點我到校後,甲○○在3至4樓的中間叫我,我當時就知道他要拿那個東西,我就趕緊進辦公室去拿他那個貴重的東西,交給甲○○,那時我才感覺應該是當天的考題。(星期五)我當時趕著要回去,所以沒有注意(該公文封是否密封)。(星期一交給被告時)我也沒有注意(該公文封是否有被打開)。(在保險箱的這段期間你是否有將這東西打開?)沒有。(有沒有其他人將東西拿出來過?)沒有。(因為)保險箱要密碼及鎖匙,都只有我有。(你確認甲○○將東西交給你的時間是考前的星期五下午?)是的。我放在保險箱中後我就回家了。」(見97年度偵字第2326號偵查卷第23、24頁)、「我不知道(牛皮紙袋裡面是什麼東西),我也不知道牛皮紙袋有無彌封,甲○○只說是貴重東西。(既然是貴重東西為何未點收?)我急著要回家沒有點收。」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28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下午4點多,是在考試前,確切日期我不記得。甲○○是交1個牛皮紙袋給我,是什麼樣的信封袋我也不記得了,因為當時我匆匆忙忙要下班,甲○○交給我之後,我就直接將該信封鎖進保險櫃,然後就下班了。我不記得隔多久了,只記得甲○○交給我的時候,有交代我某一天早上7 點多要交還給他。交還給他之前我也沒有留意該信封袋。因為我來到學校時,甲○○就已經在樓梯間那邊,並且喊我,我就趕快拿了就交給他了。...(你有無開啟過這個牛皮紙袋?)沒有。...(你再將該牛皮紙袋交還給甲○○之前,該保險櫃有無他人開啟?有無遺失任何東西?)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24頁正面、背面)相符,則被告在95年7月7月15、16時左右,將該彌封之公文封交予證人王秀雅鎖入出納組保險櫃內,迄於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左右,始取出進入闈場開啟,顯見在該段時間內,被告並未占有或持有本件教師甄試之經濟學及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甚明。

㈢證人謝清隆於調查中證稱:「施能仁、蔡育菁有將試題交付

給我,但我無法確定他們2人交付我試題時有無彌封,但我確定在收到試題後,我有將經濟學、會計學2份試題彌封後,再轉交給甲○○。...在交付予甲○○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前,係由我自行以中州技術學院A4大小公文封直接以膠水將封口彌封後,再轉交給甲○○。...我將前述考題及參考解答公文封交付予甲○○時,該公文封彌封確實處於完好之狀態,沒有第三人在場。」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0頁背面、第171頁正面),於偵查中證稱:「施(能仁)校長是直接將試題與解答一起交給我,至於有無彌封,我實在想不起來。蔡(育菁)講師是如何交給我的,我也沒有印象了。蔡(育菁)講師給我的是否有彌封,我也不記得了。

但是施能仁交給我的時候,因為蔡老師還沒有交給我,所以我就先將施能仁那1份先放在我的抽屜並鎖起來,後來蔡老師交給我後,我就一併放在同一個公文封內,並馬上用膠水密封,因為我知道用釘書機容易被拆封,會引起一些爭議。我知道這個東西不能久放,所以我收到之後馬上交給王(永昌)校長,王(永昌)校長就馬上來拿,但我忘了是否是當日。...我確定(交給甲○○時有彌封)。」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73、174頁),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我將2份考題及解答一起放進學校的公文封裡面,然後用膠水黏起來,我是來回把封口弄濕然後整個黏起來。...當時我是用膠水彌封。我沒有辦法確定我是否有再用膠帶彌封,依我的習慣,應該是以前講的比較正確。...現在時間間隔兩年多了,應該是以之前所述比較正確。...(該牛皮紙袋彌封之後是否有經過他人的手?)沒有。我彌封後就交給甲○○了。但是這個信封的彌封方式我是曾經做過,但是很少。...蔡育菁的會計學是用寄來的,但是我忘記是用郵寄或是電子郵件。寄來之後我就把它放進公文封裡面,經濟學部分是校長施能仁先行命好題,送過來。(你交給被告的公文封中,除了試題、解答外,是否還包含蔡育菁寄來的信封?)我沒有印象。(你收到蔡育菁的試題後,你是否有將蔡育菁的試題從信封中打開來看?)沒有印象。(你在裝好試題解答後,公文封你是用膠水彌封,彌封好之後你還有在打開來過嗎?)沒有。彌封好後就沒有在打開來過。」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第126頁正面、第127頁正面)。再佐以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我直接將試題及參考解答,直接放在信封內,以郵寄方式寄給謝清隆,並沒有特別予以彌封。」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99頁背面),顯見證人謝清隆既係負責將裝有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會計學、經濟學試題及參考解答之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彌封,其在彌封之前,自非無可能得以查知其內之試題及參考解答。

㈣再被告甲○○於調查中供稱:「我與謝清隆約好時間後(約

考試前1、2天),由我親赴中州技術學院,向謝清隆拿取經濟學與會計學之命題及參考解答,謝清隆交給我時已是密封好之公文封,我回學校後就將密封公文代交給出納組王秀雅組長保管,請她將密封公文代鎖在學校金庫中,並請王秀雅在考試當天取出公文袋交給我,再由我拿到學校5樓闈場,交給闈長洪文慶主任,再由洪文慶拆封後印製試題。(試題及參考解答)是用中州技術學院之A4(或B4)公文封彌封。...(交付洪文慶時)彌封仍完整,至於有沒有第3人在場,我已忘記。...我也確實將彌封之試卷及答案牛皮紙袋交給洪文慶。」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30頁背面、第231頁正面、背面),於偵查中供稱:「(週一早上出納組長交公文封給你時的狀態?)...我是當場用剪刀把公文封剪開。(公文封彌封狀況?)我不記得了。...(當天進去闈場的情形?)我和黃主任進去闈場,公文封是我拿著,我問候工作人員,總務科人員送早餐進去,我請他們先用餐,我將公文封剪開來交給闈長洪文慶主任。(為何未當著闈長的面剪開?)我忘記是否當洪文慶的面剪開。」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48頁),核與證人黃朝棟於偵查中證稱:「我看到校長在闈場內用剪刀拆封該牛皮紙袋。我沒有看到他拿剪刀,但我有看到他拆。我看到他從封口抓過來剪下去。我不記得(該牛皮紙袋是)用何方式封口的。...當時闈長洪主任也在,有看著我們剪...(為何洪主任說他並未看到校長拆開該牛皮紙袋封口?)校長剪完才交給洪主任。」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67頁)相符,而扣案之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之封口處頂端亦確實有以剪刀平整剪開之痕跡,顯見被告係於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自證人王秀雅處取得彌封之公文封後,隨即在證人黃朝棟陪同下進入該校5樓所設置之闈場內,並當場以剪刀開啟該公文封。故證人即當時之教務主任洪文慶雖於調查中證稱:「實際出題之教師為何人我不清楚,該科出題教師並沒有入闈,係於筆試當天7點時,由校長甲○○將試卷及答案放在沒有彌封的牛皮紙袋交給我,該牛皮紙袋上緣已經沒有黏貼紙存在。我不清楚有關委外試卷之保管方式,但是我係於筆試當天7點時,由校長甲○○將試卷及答案紙放在沒有彌封的牛皮紙袋交給我。...鹿港高中辦理95年教師甄選,第1次有委外出題的情形,因此校長於考試當天將沒有彌封的牛皮紙袋交給我,但按常理該牛皮紙袋仍應以彌封方式處理以防洩密。...當時已經沒有彌封完整,現場雖有第三人在場,但是每個人都有負責的業務,應該沒有人注意到。...我只知道該牛皮紙袋係A4大小,上緣已經沒有黏貼紙。」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80頁背面、第181頁正面),於偵查中證稱:「(試卷及答案)是(甲○○)親手交給我。他是放在牛皮紙袋內。(牛皮紙袋是否有彌封?)沒有。」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98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是校長親自拿給我的,交給我時公文封沒有彌封。我拿到個公文封我不記得是不是用我們學校的公文封,還是中州技術學院的公文封裝著,我記得大概是A4大小的公文封。...他(被告)親自將試題袋交給我。他一進來闈場我就走過去將他的試題紙接過來。...(被告)還有跟黃朝棟主任一起走進來。(你有看到校長拿剪刀剪公文袋?)沒有看到。...(你剛剛說拿到闈場的試題沒有彌封,那是否有黏住?)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可以直接從裡面把試題拿出來,是否有剪斷,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公文封的封口部分,且切口是整齊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至第72頁正面),純粹係指被告進入闈場後以剪刀開啟該彌封公文封後交予證人洪文慶取出試題交付試務人員列印試卷之狀態,尚無從資為不利於被告之事證。

㈤扣案之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1只(見97年度偵字第2326號偵查

卷第51頁),經原審檢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一、(一) 封口處係以透明膠帶封固。(二)掀開邊緣切口處紙張檢視其內部,發現有以膠水塗佈黏貼痕跡(有關膠水成分是否均一,歉難認定),惟遭拆封致使黏合處之紙面有破損及不平整現象。(三)綜上研判,甲類資料(即指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原以膠水彌封,遭拆封後,未予黏合,僅以透明膠帶封固。二、送驗甲類資料(即指中州技術學院公文封)封口處之膠帶內側及公文封黏貼面,經寧海德林指紋採取法處理後,未發現有清晰可供比對之指紋,致無法與乙類(被告)指紋進行比對」,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9月8日調科貳字第09800466310號鑑定書1份(見原審卷第106頁)在卷為憑,而鑑定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鑑定的時候,我有把原貌拍照,附於分析表上面,我這個鑑定結果是就現有狀況送過來作鑑定,這狀況有條件性的,因為各種條件對鑑定結果,會有不同的鑑定結果。如果這個情況,是在剪開或拆開之後,沒有人動過的話,馬上送過來作鑑定,那這個結果絕對是之前有拆封過的。客觀事實,公文封有剪開及撕開的痕跡,但不知道何者為先。本件可以確定有剪開及撕開的二個客觀事實。但是,如果剪開來看,按照道理,黏貼的地方應該不會再撕開。公文封實際上是撕開的,但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撕開,我無法鑑定。(按照鑑定結果,無法鑑定是從彌封封口部分撕開,或是從剪刀切口撕開,是否可以判斷?)無法確定。(分析的結論,最後是甲類資料原以膠水彌封後,未予彌合,僅以膠帶彌封,是否這結論也是依據中間沒有人動過,才適用這個結論?)是的。(如果是先剪開,切開的地方,會那麼整齊嗎?) 這要看是用裁刀或剪刀,而剪的整不整齊,與工具無關。與個人技術有關係。一般來講,裁刀會比較整齊。(按照前述,有剪開,又有撕開的客觀事實,有可能先剪開,再撕開嗎?)那牽涉到,我說的第二個情況,中間是否有人動過。或其他承辦人員要看有無撕開痕跡,去動過。(如果中間沒有人動過的話,可以推論是先撕開後來再剪開嗎?)對,如果中間都沒有人動過的情況下,那一定是這樣。切開之前,有人先撕開過。」等語(見本院卷第

84 頁背面至第85頁),並補充說明研判:「A、若本公文封切口開封後若未經任何人手檢閱,或其本人也未拆開檢閱,依現有紙張表面被撕撕開痕跡狀況研判,切開封口前應有遭開封情形。B、但實際上本案信封紙張表面被撕撕開痕跡造成原因有可能其本人再拆開檢閱、他人再拆開檢閱或承辦本案相關人員啟封檢閱等種種因素造成,均有可能影響結果之研判。」(見本院卷第104頁),參酌本案中州技術學院之牛皮紙袋,係承辦檢察官於97年11月21日始將之由扣案物中取出附卷(見97年度偵字第2326號偵查卷第47頁),再由原審法院於98年8月18日批示將該公文封送鑑定,其間已經遭承辦本案之相關人員接觸過,自難認定該公文封係先經以膠水彌封又開啟後,再以透明膠帶二度彌封。況且,上開公文封經鑑定結果,亦未採得清晰可供比對之指紋,故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即無從據為不利被告認定之根據。

㈥再者,被告甲○○於調查中供稱:「易久義是我在大甲高中

同事,丙○○曾在大甲高中擔任技工,是易久義的兒子,...我與易久義、丙○○...等人交情都不深,沒有金錢往來。」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28頁背面),證人丙○○亦於調查中證稱:「甲○○曾任職大甲高中擔任教師,我認識他,但沒有深交,易久義為我的父親,他曾任職大甲高中輔導主任,甲○○與我父親易久義為舊識關係。」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雖可見被告分別與丙○○及其父易久義間有數年共事之經歷,且與丙○○之父易久義為舊識關係,但有認識未必有交情,甚至彼此交惡者,亦所在都有,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報考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試前,有沒有告訴過被告?) 沒有。(有沒有透過你父親,跟被告說?)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本件復查無被告與丙○○於95年6 、7月間有碰面或聯繫或金錢往來之證據,自不能僅以被告與考生丙○○有所認識、被告與丙○○之父曾有同事關係,即率而推定丙○○有可能係自被告之處事先獲悉考題內容及參考解答。㈦另者,本案被告甲○○於98年4月6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接受測謊結果,被告對所稱「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不是你交給丙○○的?(答:不是)」、「你有沒有把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交給丙○○?(答:沒有)」二問題之答案,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而證人丙○○對所稱「那次鹿港高中教師甄試你有沒有事先拿到解答?(答:沒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你有沒有事先拿到解答?(答:沒有)」二問題之答案,亦呈不實反應,且另以緊張高點法、沈默回答法測試,要求丙○○就「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誰交給你?」問題,均作否定回答或不回答,結果丙○○對於「是甲○○交給你的嗎?」該項答案,亦呈現情緒波動之反應,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0日2009C0020號測謊鑑定書(附於卷外)可參。惟按測謊之證據方法,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膚電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上開情緒波動反應予以紀錄,資以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測謊所得之證據,固非不得參酌其他證據以判斷待證事實,然無論施測方或受測方,抑或測謊設備,仍不能謂無可能之變數存在,自難認足以作為唯一及絕對之依據,故不能使用鑑定結果,作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唯一證據,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受測謊人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345、3439號判決意旨見)。本件被告雖未通過測謊,且被告在本件教師甄試過程中有違反教育部規定委外命題之行政疏失,且有經手經濟學、會計學等應試科目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情事,但該等事證均屬間接證據,在欠缺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洩密予丙○○之情狀下,要難僅以被告與丙○○均未通過測謊結果,而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更何況上開測謊對被告以緊張高點法【The Searching Peak ofTension Test(SPOT)】測試:「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的解答是在什麼場所交給丙○○的?」,並均令之否定回答,因圖譜反應不一致,無法有效鑑判,此有上開測謊鑑定書可參,更足以認定測謊鑑定仍有其侷限性。

㈧綜上所述,本件從證人施能仁、蔡育菁自行命題,再交予證

人謝清隆以膠水彌封於公文封內,再交予被告轉交證人王秀雅鎖入出納組保險櫃內保管,至考試當日取回前往闈場內以剪刀開啟之過程中,除被告之外,其餘之人亦有可能接觸到考題及參考解答。從而,本件既無從排除於本件除被告之外,尚有被告以外之人可能洩密給丙○○之情狀,在欠缺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洩密之行為,且客觀事證並無法百分之百證明被告確係洩密給證人丙○○之人,則本件依卷內所存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洩漏上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犯行之程度;此外,亦未發現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係犯有公訴人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