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849、9249、9251號、90年度偵字第1927、4197、5425、7070、7177、7178、8472、8473、84
74、8475號、90年度偵緝字第312號、91年度偵字第55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丁○○為彰化縣境內知名之營造業者,惟本身並無任何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牌照,其妻酉○○(另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則經常協助其製作供參與各鄉公所公共工程競標所需之投標資料暨協助各廠商間連絡溝通等事宜,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4人為父、子、女關係,並同時為立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立益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炳)、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益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雪鳳)、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伍益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明珠)實際負責人(陳炳等4人均由原審判處罪刑,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渠等為能順利取得彰化縣芬園鄉及大城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竟分別與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丙○○、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乙○○,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芬園鄉部分:民國89年3 月間,丁○○向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彰化縣芬園鄉鄉長庚○○(83年間當選就任,87年間連任,91年3月1日卸任,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庚○○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以所安排之營造廠商名義承包施作,庚○○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乃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指示知情之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丙○○(負責承○○○鄉○○道路等公共工程之相關業務,亦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配合丁○○之需求辦理,丙○○亦體承上意而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2000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1份,以89年3 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2576號函行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司技正戊○○(另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從旁協助,於89 年4月28日果獲得交通部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000萬元。丁○○即委請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雇人員張朝憲(業經判決無罪確定)代為設計該20件道路改善工程中之15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且金額均不逾100萬元,張朝憲代為製作完成初稿後,再由丙○○稍作修正,另5件工程則由丙○○完全自行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行為,丁○○再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廠商名單之紙張予丙○○,而由丙○○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廠商之代理祕書午○○(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知情之情況下,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午○○以供擇定競標廠商之用。丁○○及其妻酉○○則與立益公司負責人陳炳、聖益公司負責人陳雪鳳、伍益公司負責人陳明珠、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陳進郎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丁○○與酉○○分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包工業(下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包工業(下稱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營泰公司)王錦炫、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寶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秀娟)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森公司,登記負責人楊敏換)實際負責人楊敏聳、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除洪清部分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外,餘均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再由丁○○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參與比價,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6月16日、同年6月26日、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14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3件、聖益公司得標1件、伍益公司得標3件、金東公司得標4件、佑新公司得標2件、木山公司得標3件、尚品土木得標1件、總興土木得標1件、另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1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後2件係於89年6月
15 日開標,係由丁○○事前應允丙○○,由丙○○之友人承作),合計共20件。其中由丁○○與其妻酉○○、立益公司負責人陳炳、聖益公司負責人陳雪鳳、伍益公司負責人陳明珠、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陳進郎與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丙○○,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庚○○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89年7月14日,在芬園鄉公所二樓會議室,由丙○○所主持如附表一編號
19、20之工程比價開標程序中,於主持人丙○○職務上所掌管之該2件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園鄉公所對於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另如附表一編號1-18號之工程則由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未○○主持開標)。
㈡、大城鄉部分:⒈交通部補助之「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部分:
丁○○於89年3月間,向彰化縣大城鄉鄉長辛○○(任期為87年3月至91年2月,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義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辛○○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部分工程交由丁○○以所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辛○○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指示知情之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乙○○(另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配合丁○○之需求辦理,乙○○亦體承上意而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大城鄉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二之二),所需經費共計2000萬元,並分別於89年2月14日及同年3月8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所需經費2000萬元,丁○○並央請戊○○從旁協助,果於89年4月26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之補助;次由丁○○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長勁公司)負責人黃燕同(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同意而借用該公司牌照及印章,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大公司)、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下稱三巨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招標,繼由辛○○配合丁○○之前揭安排,不採納不知情之主計主任巳○○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另行指示乙○○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3家公司參與比價,並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謝美香辦理比價,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之設計工作,再由丁○○指示不知情之該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陳宗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嗣由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出面向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負責人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等人(均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比價,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辛○○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20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等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由丁○○所安排之廠商名義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辦理招標結果,果由伍益公司得標4件、聖益公司得標3件、木山公司得標1件、總興土木得標2件(另由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2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件)。其中由丁○○與立益公司負責人陳炳、聖益公司負責人陳雪鳳、伍益公司負責人陳明珠、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陳進郎與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乙○○,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辛○○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89年6月8日,在大城鄉公所三樓會議室,由乙○○所主持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至5;於89年6月15日,亦在大城鄉公所三樓會議室,由乙○○所主持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1至15之工程比價開標程序中,於主持人乙○○職務上所掌管之該10件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於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⒉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排水工程部分:
丁○○另於同一時期,復向辛○○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辛○○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部分工程交由丁○○以所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辛○○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乙○○配合丁○○之需求辦理,乙○○亦體承上意而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工程,所需經費共計6000 萬元,於89年3月24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利署)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工程,所需經費6000萬元,由經濟部水資源局第4組工程師己○○(另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從旁協助,果於89年5月29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排水改善工程(詳如附件二之四),共計5500萬元之補助經費;繼由丁○○安排中森工程顧問公司(下稱中森公司)負責人楊克華(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參與投標,並由楊克華向無參與投標意願之祥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祥泰公司)、亞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亞辰公司)借用牌照及印章,繼由辛○○配合丁○○之前揭安排,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中森、祥泰、亞辰、長勁、鉅鑪、詠祥等6家廠商參與比價,其中僅中森、祥泰、亞辰投寄估價單,該委外設計之招標果由中森公司標得「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工程之設計工作,再由丁○○指示不知情之陳宗文實際製作中森公司所標得之前揭55件工程中之17件工程之設計工作。嗣由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比價,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辛○○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55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為使該等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部分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由丁○○所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辦理開標結果,果由伍益公司得標2件、祐新公司得標3件(另由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2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4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2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3 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4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件)。其中由丁○○與陳進郎等人,與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乙○○,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辛○○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89年8月4日,在大城鄉公所三樓會議室,由乙○○所主持如附表二之四編號48至52之工程比價開標程序中,於主持人乙○○職務上所掌管之該5件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於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丙○○、乙○○於彰化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或純屬證人個人推測之詞,或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之傳聞證據,因原審未傳訊其到庭作證,並未賦予被告或其選任辯護人到庭為對質詰問之機會,而產生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認丙○○、乙○○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不具有證據能力。惟查:
㈠、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查共同被告乙○○、丙○○等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係於92年1月14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且該等供述與渠等於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前後陳述有部分不符之情形,另丙○○現亦因罹患肝癌合併多處脊椎轉移合併神經壓迫,隨時有失去生命之可能,而向本院具狀表示無法到庭(本院卷第171、172頁),本院審酌渠等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未據渠等表示有何遭強暴脅迫等情形,且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渠等在調查站詢問時之筆錄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復有渠等不利於己之供述,揆諸上開說明,足認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渠等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另案94年7月19日審理時(參91年度訴字第1148號卷第六宗第149至189頁)及本院98年5月26日審理時(參本院卷第180頁背面至184頁),均曾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另證人或共同被告戊○○、己○○、陳進郎、陳雪鳳、庚○○、辛○○、壬○○、癸○○、子○○、卯○○、寅○○、陳宗文、黃燕同等人亦於法院審理時轉換為證人而為具結作證,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中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僅以原審未賦予被告或其選任辯護人到庭為對質詰問之機會,即認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尚無足採,依前開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另共同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檢察官並非以證人之身分而傳喚其到庭作證,或於偵訊時轉換其身分為證人而為證述,則其雖未於偵查中具結,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亦非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且證人丙○○於原審94年7月26日審理時具結作證(參91年度訴字1148號第七宗第34頁背面至38頁),而其現因罹癌無法到庭作證,被告及辯護人亦未提出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另除上開證人外,其餘下列所引用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經依法具結,其等所為陳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同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即明。查本判決下列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上述所列部分外,固皆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仍於原審及本院對各該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等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下列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係經司法警察人員,以被告與共同被告等人涉嫌貪污等罪嫌,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並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為由,而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據以實施通訊監察,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附卷可稽。監聽譯文係司法警察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電話錄製之錄音帶聽譯所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且與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有關,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是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之說明: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固坦承其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牌照,且有實際施作部分道路改善工程,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是跟公所講伊知道透過如何之管道爭取經費,但並非伊幫他們爭取;伊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並無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伊所以承作上揭工程,係因得標廠商無意施作或缺乏技術而轉由伊施作,且伊並無與公務員共同登載不實云云。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上開工程開標紀錄上有主持人、會辦人員、監辦人員及記錄人員等人均簽名於開標紀錄表上,則究竟開標紀錄表係上開於紀錄表上具名之何公務員所職掌之文書,該職掌文書之人是否知情,原審並未說明,逕認被告與丙○○、乙○○對不實開標比價紀錄之登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屬違誤。惟查:
㈠、被告與戊○○部分:⒈證人戊○○於89年10月13日在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問:
被告曾否向你爭取道路工程經費補助?)有,89年3月間他曾以電話向我爭取彰化縣芳苑鄉、芬園鄉、埤頭鄉、大城鄉等鄉鎮補助經費,我表示經費補助原則上不能太集中,像芳苑鄉已多次補助了,不宜再報請補助,並認同被告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丁遠超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陳世圯爭取或指示交辦,當時因林豐正部長調任國民黨秘書長而出缺,我不知道被告後來有沒有與丁遠超聯絡,但副總統辦公室則於89年4月5日來函交辦,要求交通部補助芬園鄉、芳苑鄉2鄉計4000萬元經費,因芳苑鄉已多次補助,我乃簽請不再受理,而芬園鄉及行文來申請的埤頭鄉500萬,則經簽准同意前往現勘。後於89年4月20日南下到芬園鄉現勘,回部後我依例簽請同○○○鄉○○○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案計2000萬,並由次長陳世圯批示核准,我再依照規定於89年4月28日通知芬園鄉已獲同意補助,至於後來20件工程是否由被告承包施作,我不清楚。」、「(問:芬園鄉等申請補助名義均為『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係由你指導被告、芬園鄉公所等配合辦理,以符合『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詳情為何?)我僅告訴被告僅有『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項下尚有補助經費。」、「(問:被告如何透過副總統辦公室交辦此件工程要求你配合?)他說他認識丁遠超。當時本件還未分到我手上,他打電話問我這種情形可否獲得交通部補助,我說可以試試看。後來這申請補助案分由我承辦,因我辦理彰化區。」、「(問:被告如何知道要用道路瓶頸工程來申請?)當時我有告訴他其他的經費沒了,只剩道路瓶頸工程尚有經費。」、「(問:被告並非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他向你爭取補助經費之動機?)他是營造業者,可能爭取到建設經費後,較可能從地方政府發包過程中獲得承包權。」等語。顯見被告確有積極向戊○○探詢補助經費事宜,及請求戊○○給予協助,戊○○既已知悉被告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造業者就己身承辦之業務尚有何種項目之經費補助尚有餘款,甚至進而認同被告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丁遠超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陳世圯爭取或指示交辦,其後再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凡此均在在顯示被告與戊○○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被告辯稱本案係伊○○○鄉○○○○○道爭取經費,而由各鄉鎮自行爭取經費云云,與事實不符。
⒉次查,依89年3月22日被告與戊○○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
示,戊○○於該日下午以電話向被告表示目前之事務約再5分鐘即可結束,被告即要戊○○前往復興路「愛來」賓館休息一下,並表示說他會「交待」妥當。其後,被告即交待「愛來」賓館一位綽號為「林仔」之人,表示約再20分鐘,戊○○會搭乘計程車前來,叫「林仔」安排一個(小姐)處理一下,好了以後就在裡面休息一下。接著,「林仔」還特別反問被告:「不要向他收(錢)?」、「是不是像藍仔一樣不要跟他收(錢)?」被告隨即表示:「對,對,同樣處理。」嗣後,被告再以電話向「愛來」賓館之「林仔」查詢其朋友「王仔」來了沒有?「林仔」表示已經來了,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7頁)及錄音帶存卷足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被告為達其能順利取得經費補助,已然將把守經費補助第一關卡之承辦公務員即戊○○奉為上賓,除為其安排應召女子於賓館陪同休息外,亦為其代付應召女子之費用而由戊○○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訛。⒊又依89年4月7日其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當日下午
5時許,被告再次聯絡戊○○前往臺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休息,戊○○並向被告要求應召女子之類型不要清純而要性感妖艷者,被告表示他會交待。不久被告聯絡「林姐」,由「林姐」交待「黃石公園」的小姐找5字頭的弄2間房間給被告和戊○○休息。當日晚上7時許,於性交易結束後,被告與戊○○於電話中互以「哥哥」相稱,戊○○問被告「OK了沒有?」,丁○○表示他「OK了」,其後,戊○○復於電話中談論其前次召妓之經驗,此亦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8至51頁)及錄音帶附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戊○○對於接受被告所安排招待之性交易已習以為常,否則豈能於完事後仍互相討論其過程,雙方亦熱絡至以「哥哥」相稱,而該次性交易招待之時間亦係緊接於上開大城鄉道路工程補助案現場勘驗之後,參諸前開戊○○於「愛來」賓館為性交易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所支付,本件當無特例改由自己支出之理,亦足見戊○○確有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誤。
⒋另依89年6月8日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當日晚上8
時31分許,被告以電話聯絡己○○,經己○○表示其人在「大阪城」,其後即由己○○表示去「豪上豪」酒店,被告表示同意,並提及現在與戊○○在一起,嗣後被告再打電話向己○○表示其與戊○○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至71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雖無法證明被告另有招待戊○○接受性交易,但被告確有招待戊○○與己○○共同前往「豪上豪」酒店飲酒消費之事實,應足認定。
⒌再查戊○○係擔任交通部路政司技正,對於地方政府道路交
通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戊○○與被告間本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毫無瓜葛,遽竟從告知剩餘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一脈相連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中,接受被告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甚至進而2次接受被告招待而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中1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有未洽,而戊○○之職責係現場勘驗及擬辦,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卡,有其重要性,其雖非最後決策人員,惟被告為遂其圍標公共工程之目的,招待戊○○至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進而投其所好而招待其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縱非巨額,仍屬其與戊○○維持良好關係之手段,而有助於知悉經費來源消息及爭取經費,亦屬灼然。
⒍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芬園鄉向各機
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戊○○就芬園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之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及交通部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㈡、被告與己○○部分:⒈證人己○○於90年3月13日在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
認識被告?)是,88年4月間開始接辦彰化縣業務,於出差前往彰化縣會勘時,曾經在鄉鎮公所碰到過他,見了幾次面,才知道這個人,跟被告有相關之工程,他才會找我,和相關的工程會勘人員吃飯時,有時他會出現,由於見面次數多了以後,才較為熟悉,我與被告無金錢借貸。」、「(問:89年3、4月間你有無幫被告向水資源局爭取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55件工程之經費5500萬元?)不是我幫被告爭取的,那是副總統辦公室透過行政院主計處主動交辦的。」、「(問:水資源局補助鄉鎮公所工程經費之程序?)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陳報排水等工程補助案件至水資源局,由水資源局彙整後,送經濟部水利經費控管小組,由該小組審議、討論後,認為有補助需要的案件,交由水資源局派員會同單位實地勘查,經會勘程序後,由水資源局承辦單位簽由局長核定予以補助。若是屬於專案補助案件,需由行政院主計處交下,再依程序會勘審核後再報行政院核定後補助辦理。」、「(問:何時到大城鄉會勘該公所爭取補助之60件排水改善工程現況?當時何人會同勘查?)我是在89年3月16、17日會同經濟部水利處翁瑞安、彰化縣政府張百欣、大城鄉公所乙○○等人至大城鄉實地會勘,大部分工程都有到現地去會勘,有些延續性的工程,則依照片做書面審核。」、「(問:89年3月16日晚上你有無到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宴飲?還有何人參加?何人做東?)有,被告及林健源(陳進丁立委之助理)曾和我到豪上豪酒店去過,至於還有那些人參加,我記不起來,有的人我也不認識,何人做東我不清楚,我也未付帳。」、「(問:大城鄉公所於89年3月8日行文副總統辦公室,經層轉行政院主計處,主計處於89年3月31日函請水資源局審核,該局第4組於89年4月5日收文,為何你於
89 年3月16日即出差到大城鄉會勘?)大城鄉公所是在89年
3 月8日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而副總統辦公室於89年3月10日以最速件書函直接行文給水資源局局長徐享崑,由局長在副總統辦公室的來函上,於3月13日以便條紙直接批示『優先安排會勘』,因為局長直接交辦案件,所以我於3月16日出差至彰化縣會勘。」、「(問:89年4月7日水資源局簽呈是由何人簽擬?會計室簽註意見?水資源局有無批准?)該簽呈是我所簽擬,會計室意見『值此政府財政非屬寬裕,水利建設經費仍待妥籌之際,本案於彰化縣之小型工程補助是否仍有大量辦理之必要,建請慎酌。』因此退回本加簽意見,我加簽意見陳述大城鄉地層下陷嚴重,需改善排水系統仍多,再簽出去並會會計室,這次會計室沒有意見,經局長徐享崑核准透過經濟部發文陳報行政院核可後答覆大城鄉公所。」、「(問:89年4月20日經濟部水資源局簽呈是否你簽擬?會計室意見?水資源局長有無批示?)是,會計室意見『本局對彰化縣小型工程補助比率已相對偏高,本案所擬大額補助是否確實有實需,有否依據樽節原則、成本效益分析,覈實評估,建請慎酌。』我即依會計室意見加簽補助原則說明,經局長徐享崑批示簽請部裡發函陳報行政院核可後,再由本局函覆大城鄉公所。」、「(問:89年3月20日你與被告電話交談內容?你教被告要從那邊再去找誰關說那2件工程經費?最後你教被告以何方式才能順利爭取到經費?)該電話是被告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找我,問我有關大城鄉工程經費之事,我向被告說明上述工程副總統辦公室曾在89 年3月10日行文到本局,但因本局已沒有經費,告訴他只剩下行政院專案經費,要由行政院主計處那邊有公文交辦,我才能處理。」、「(問:電話中『下條子』指何人?)指局長徐享崑指示我優先去會勘。」、「(問:89年4月25日有無出差到彰化?為何事?)有,辦理會勘。」、「(問:89 年4月25日晚上你有無和被告、林建源、翁子(翁瑞安,水利處副工程司)到臺中市『海派酒店第六店』宴飲?何人做東?)有,但是否在89年4月25日我不確定,何人做東不清楚,我沒付帳。」、「(問:在水資源局同意補助之前,你有無幫被告催促及探詢公文簽會流程?)他會主動打電話來問公文目前會簽流程,我告訴他目前公文在本單位內哪個單位會簽。」、「(問:89年5月4日、同年6月2日、同年6月8日你有無出差到彰化?事由?)89年5月5日我出差至嘉義、89年5月4日我先南下,並打電話給被告,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同年6月2日、同年6月8出差到彰化會勘。」、「(問:89年5 月4日、同年6月2日、同年6月8日晚上你有無和被告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何人做東?)有,不知。」、「(問:89 年6月8日交通部戊○○有無和你們到豪上豪?)我曾在豪上豪遇見戊○○,但確實日期不清楚。」、「(問:你除了接受被告招待宴飲外,還有什麼利益?)沒有。」、「(問:89年11月3日89大鄉建字第9926號公文右下角簽擬意見,是不是你簽的?會計室意見?你為何不依水資源局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工程應達80%始予撥款之規定簽擬撥款意見?)是,會計室『本案依局訂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其工程應達80%始予撥款,惟本案附請款明細表仍有部分工程進度僅達40%或60%,是否依4組所擬撥款時預計可達80%之進度條件同意撥付』。我因為該55件工程平均總進度已達80%,已符合撥款標準,在會計室加註不同意見後,我另向大城鄉公所查詢得知工程進度全數已達80%以上,因此我又於同年11月15 日加簽擬全數撥付工程款,俾利後續核銷時效,該簽經主任秘書劉豐壽代為批准。」等語。足見被告與己○○交遊甚密,己○○既已知悉被告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相關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身為營造業者之被告有關專案經費補助之相關流程,進而由己○○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其後並於撥款過程以較為寬鬆之標準擬請撥款,凡此均充分顯示被告與己○○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
⒉依89年3月20日被告與己○○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
:被告先於電話中對己○○以「哥哥」相稱,詢及己○○是否翌日南下,被告己○○乃表示翌日早上下去,並提及「另外2件,你要從那邊再去講一下」、「可以直接下條子傳到局長室,請小姐交代我們組長這樣就可以,那這個案子就是說請我們報到行政院,用專案經費報到行政院」、「大概就是要用專案之方式,請他們下條子,用專案的經費,我們報到主計處,主計處有案,我們報上去就會准,他們有條子下來,我們才能附上去作為依據,部裡面那邊才會知道,因為部裡面說這不是行政院主計處交下來,我們主動報,他們會有疑問,另外一張簽,我會簽的很仔細,但報到院裡面,我就依正常公文,我也不會說依據副總統辦公室,我就直接說依據兩個鄉鎮,但是簽要讓長官知道,才不會推來推去,問來問去。」,此有附件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9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據。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與己○○之交情匪淺,己○○幾乎毫無保留地將申請專案經費補助之行政流程告知被告,並表示其將全力配合及事先告知長官,其間所存在之默契,不言可喻。
⒊另依89年5月4日其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於該
日下午7時56分許以電話詢問己○○目前之位置,己○○表示已到苗栗,被告接著表示其已經在「豪上豪」酒店了(應係指已從「海派酒店」轉至「豪上豪酒店」之意),要己○○直接坐計程車過去,此有原審判決書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核與前開己○○所陳:
「我於89年5月5日須出差至嘉義,於89年5月4日先行南下,並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等情大致相符,參酌己○○亦於前開調查筆錄中陳稱「(問:89年5月4日、同年6月2日、同年6月8日晚上你有無和被告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有。」、「我從未付賬」等語,堪信被告確有招待己○○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宴消費無誤。
⒋又依89年5月8日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己○○
該日下午3時10分許主動以電話向被告表示補助案已過關,可以請吃飯了,並接著表示其有叫「劉光宏(音同)」要怎麼做,伊都有交代,都打點過了,被告接著表示:「好,看什麼時候,找一個時間」,其後被告並以「老兄弟」稱呼己○○,而己○○亦對被告表示「有過就好,不要講了」等情,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憑。依上開己○○於知悉經費補助過關後即迅速通知被告,並以極為熟稔之語氣互動而相約時間吃飯,亦再次印證被告與己○○間就前開經費補助申請審核過程之緊密互動關係。⒌再依89年6月8日兩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與己○
○於該日下午8時31分許通話時互相詢問彼此之位置,己○○表示其目前在「大阪城」用餐,被告表示其正在「海六(海派六店)」門口,但己○○擔心目前同行之人亦會前往「海六」,乃向被告建議前往「豪上豪」酒店,被告表示同意,並提及戊○○亦與伊在一起,接著被告還於電話中對己○○表示:「我跟你講,你若不來,你朋友我會把她做掉。」己○○反問:「我跟你有什麼朋友?」被告回稱:「店內的朋友。」己○○此時若有所悟地答稱:「喔,『芳怡』喔,她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被告繼續戲稱:「你若不來,我會把她做掉。」其後,被告再打電話向己○○表示其與戊○○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0至71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部分之通訊監察內容觀之,己○○顯非僅係消極被動地基於地方好客及建立地方人脈之考量而前往酒店應酬致意,而係積極主動地與被告聯繫玩樂場所,且己○○上開於電話中表示「喔,『芳怡』喔,她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等語,似亦隱含其曾與該花名為「芳怡」之女子發生特殊之關係,益徵被告為圖圍標工程牟利之行為得以遂行,而以此方式籠絡己○○,俾使己○○協助爭取工程經費。
⒍查己○○係擔任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司,對於地方政府水利工
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與己○○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毫無瓜葛,詎己○○竟從告知專案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甚至事後撥款之協助,一氣呵成地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中,先後接受被告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宴消費,其中多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有未合,足認被告確有積極向己○○探詢補助經費事宜,及請求己○○給予協助;而己○○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有其重要性,雖非最後決策人員,惟被告為遂其圍標公共工程之目的,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宴消費,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縱非巨額,仍屬其與己○○維持良好關係之手段,而有助於被告知悉經費來源消息及爭取經費,實為明確。
⒎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之其餘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向各機
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被告己○○就大城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及所屬主計處、經濟部及所屬水資源局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㈢、芬園鄉部分:⒈證人庚○○於89年10月13日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問:前
述2000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是由芬園鄉公所還是前述被告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爭取的?)被告前述至公所與我見面時曾說渠可以向交通部爭取2000萬元之工程費用,並以芬園鄉公所名義向交通部申請。」、「(問:被告至芬園鄉公所與你討論前述2000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內容?)他表示可以向交通部爭取2000萬元工程經費作為芬園鄉建設之用,希望我同意由他承攬該2000萬元之工程,我表示是由秘書午○○決定參加比價廠商,所以無法決定由他來承攬該2000萬元之工程。
」、「(問:89年6月1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被告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10條』係指何意?被告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被告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10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10項工程,而被告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被告另外找人幫丙○○設計之10項工程資料供丙○○參考。」等語,可知本件芬園鄉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之2000萬元補助經費係被告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確為庚○○所明知,而被告亦毫不避諱直接對庚○○表明上開工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道路工程應由其承包施作,蓋被告耗費資源、苦心經營其政商人脈,無非希望運用其特殊管道使自己之投資能因而還本獲利,倘庚○○果真如上開證述內容對被告表示「無法決定由被告來承攬該2000萬元之工程」,則被告何須大費周章招待戊○○,○○○鄉○○道路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是證人庚○○此部分證述純係避重就輕之詞,核無可取。
⒉依89年6月1日被告與庚○○2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
庚○○於該日下午3時26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自稱「黑狗」,並與被告討論有關爭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事,詢問「10條」(譯文表誤植為「簽呈」)簽出來後,後續該如何處理,被告則答稱會將資料拿給「阿儀」(指丙○○)拿回去等情,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54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顯見庚○○於交通部以89年4月28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核准補助2000萬元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繫,並向被告查詢10條簽出來之後續進度,經被告告知會將資料交由丙○○帶回,倘若庚○○無法讓被告承包上開工程,則於經費獲得補助後,又何須於發包開標之前半個月與被告通話聯繫上開工程之後續事宜?而依證人庚○○前開證述內容所稱:「(問:89年6月1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被告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
10 條』係指何意?被告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被告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10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10項工程,而被告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被告另外找人幫丙○○設計之10 項工程資料供丙○○參考。」庚○○顯然於上開經費獲准補助後,亦明確知悉上開補助經費欲發包施作之20件工程所需之部分設計圖,係由被告委由他人製作,否則豈會以電話向被告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並獲被告告知將會交予丙○○處理,基此,依法原應由芬園鄉公所技士丙○○獨立依其職責負責繪製之設計圖,竟然變成部分設計圖委由透過特殊管道爭取補助經費之被告託人繪製,而身為鄉長之庚○○復知悉此事而以電話向被告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倘謂被告與上揭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設計發包毫無瓜葛,僅係因得標廠商無意願施作而代為承作,又何以如此?⒊證人丙○○於89年10月13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被
告如何教你辦公文向交通部爭取瓶頸路段之工程經費?)我確實曾在89年3月30日中午及下午3點左右,和被告通過3通電話,通話內容確實如前提示電話錄音內容。在這3通電話中所提瓶頸路段,係指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89年3月30日被告打電話問我,瓶頸路段交通部公文好了沒,我因瓶頸路段須是都市○○○道路才可以向住都局爭取經費改善,因此回答他我們這裡沒有那個東西。後來他說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並要我報2000萬元的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計畫到副總統辦公室及交通部,我因為沒有報過計畫到總統辦公室,因此要他把工程計畫的格式寫在我桌上。」、「(問:交通部何時派何人○○○鄉○○○○路段工程?被告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於89年4月20日左右上午,派技正戊○○○○○鄉○○○○路段工程,由我帶戊○○到現場勘查,被告並未到現場陪同勘查。」、「(問:提示前述20件工程表,是否為前述交通部同意補助之芬園鄉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何以該20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100萬元?該20件工程之工程經費係由何人擬定?)是,該『彰60線分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應是『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三芬』誤為『分芬』,該工程表是我製作,報交通部及副總統辦公室。該20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100萬元,是被告教我如此擬定的。」、「(問:89年5月18日你與被告電話中,你有無要被告放5件工程給你?被告有沒有答應?被告最後放幾件工程給你?每件工程之代價?由哪家廠商承包?)我確實在89年5月18日下午2點半左右,與被告通過該通電話,當時我確實曾要求被告將前述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放5件給我,被告當時也答應了,但最後被告並沒有放工程給我。」、「(問:89年6月18日電話中,你介紹營造廠商要承作被告承包的工程,被告最後有沒有答應?另同年6月16日開標的工程為何都減價後才決標?你為何告訴被告第2批就不會了?)我確實在89年6月18日中午打電話給被告,因我有一個朋友王瑞銘在承包土木工程,因此我打該通電話給被告,希望被告能將前述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交幾件給王瑞銘做,但最後被告並未把工程交給王瑞銘做。後來被告問我,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是指為何這回發包的工程底價訂那麼低,至於發包的工程是哪幾件我並不清楚,因被告問起,我便回答是秘書寫錯了,第2批就不會了。」復於89年12月1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彰化縣芬園鄉公所89年3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2576號函及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畫影本各1份是否你依被告要求所簽擬的公文資料?)是。」、「(問:前述資料有無向芬園鄉公所主管或首長報告?)曾向鄉長庚○○報告,庚○○告訴我被告已經跟他講過要向交通部爭取2000萬元工程經費,因此他叫我按照被告的意思擬定工程名稱及辦理計畫報副總統辦公室。」、「(問:是否曾直接辦文到副總統辦公室爭取工程經費?)否,這是第1次。」、「(問:芬園鄉公所彰60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何人設計?)張朝憲確實有幫被告設計15件,我負責設計5件,後來因為張朝憲設計之15件工程施工項目不符都市○○○道路施工方式,因此我全部再加以修改。」、「(問:89年6月18日中午12點多與你通話中問你:『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用意為何?)因為一般100萬元的工程扣掉工程管理費0.45%的經費,其底價大約都在95萬元左右,而89年6月16日所開標的4件工程,核定底價的民政課長午○○將底價訂在90至93萬之間,導致被告安排參加投標的廠商所投標的標價均在底價以上,因此均經過1次至2次的減價才決標,被告才會問我為何壓的那麼多,就是說底價為何壓的那麼低,害他要經過減價才能得標。」、「(問:89年6月23日上午10點多你與被告之通話,你為何叫被告『那支牌統統星期二來再寫』,並叫被告『直接開著,標封不要封就可以』?)因為89年6月16日所開標的4件工程,發生底價壓的太低,導致被告安排的廠商必須要減價才能得標,丁○○要問我89年6月27日8件工程開標的底價,當時因為我不知道底價金額,所以才叫被告要得標的那支廠商標單暫時不要寫標價,標封不要封,星期二(89年6月27日)去跟代理秘書午○○問看底價大約多少再寫上去。」、「(問:依據午○○供稱他所批示彰139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等18件,參與投標比價廠商係依據你附在簽呈內之便條紙所書寫的廠商名單批示的,該廠商名單由何人提供?)89年5月間,前述20件工程正在設計時,被告即傳真1份廠商名單給我,叫我拿給秘書辦理指定廠商通知比價,當時因為工程尚未設計完成,我就將該張名單丟棄,同年5月底,該20件工程均已設計完成,被告又傳真1份廠商名單給我,我本來要拿給鄉長庚○○作為指定廠商的參考,庚○○叫我直接拿給代理秘書午○○就好了,我就將該廠商名單交給午○○,告訴他該20件工程就按照該張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問:你是建設課承辦人員,為何能叫代理秘書午○○按照你交給他的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因為前述2000萬元工程經費是被告向交通部爭取來的,這個在我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之前,被告已跟庚○○講過,庚○○也指示我按照被告的意思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再由副總統辦公室交辦給交通部爭取經費,後來獲得交通部的補助,按照往例,公所如果獲得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所爭取的工程經費,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如要安排廠商承包該工程,鄉長都會同意由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提供廠商名單參與投標以承包該工程,所以被告傳真廠商名單給我,我曾告訴鄉長庚○○,庚○○就叫我拿給代理秘書午○○,那是有經過鄉長庚○○同意才將廠商名單交給午○○辦理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依證人丙○○前開證述內容,可知上開經費補助工程確係由被告主導圍標,並由知情之庚○○指示丙○○全力配合,足認被告確有借牌圍標之行為無訛。
⒋再依89年3月30日被告與丙○○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
被告於該日上午11時50分許以電話與丙○○聯絡,詢問丙○○:「關於要向交通部申請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公文已否完成?」丙○○稱:「沒有那個東西。」被告稱:「只要是需要做的,冠上那個名稱就可以了。」丙○○稱:「沒有。」被告問:「公路線的沒有需要做的?」丙○○答:「公路都是公路局在管。」被告問:「鄉道呢?」丙○○稱:「拿不出來。」被告稱:「不一定要路線,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什麼道路改善就可以了。」並叫丙○○「報個『2000』(指提出預算2000萬元之工程),同樣副總統辦公室。」丙○○稱:「2000沒辦法,看1000有沒有辦法。」被告表示:「下午去公所找你再談。」當日下午3時許,被告前往公所未遇丙○○,乃以電話向丙○○表示翌日早上要拿,丙○○回稱「瓶頸道路」他們那邊沒有符合的。被告表示名稱符合就好,來有得做就好了;因丙○○無法即時趕回,被告於5分鐘後又以電話告訴丙○○已將概算表模式放在他桌上,回來再麻煩他,丙○○則表示「好」,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56至57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證明前揭道路改善工程確係由被告主導,並由鄉長庚○○要求丙○○全力配合被告需求辦理,否則被告豈有資格以一民間營造相關業者,一再以電話遙控指揮擔任地方機關基層公務員之丙○○如何處理公務?況證人丙○○於89年12月1日在調查站詢問時即證稱:「(問:89年6月
20 日,你曾與丁○○的通話中,並問丁○○『一件給少年仔的父親』,丁○○當時有答應,你又問丁○○『一件給涂董』,丁○○也同意,後來你又問丁○○是不是剩十八件,丁○○回答是,他剩十八件,請問前述『一件給少年仔的父親』、『一件給涂董』,是不是就是89年6月15日辦理發包、由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及友聖土木包工業各承包一件的工程?)是的,該兩件工程就是駿豐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包『彰72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及友聖土木包工業所承包『同安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問:前述『少年仔的父親』及『涂董』各為何人?)『少年仔的父親』是芬園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林明池的父親林木水,『涂董』我只知道是駿豐營造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詳細名字我不知道,林土水是『涂董』他們公司的工地負責人,前述兩件工程,其中『同安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就是林土水負責施工的,另一件『彰72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則是『涂董』負責實際施工。(問:前述丁○○表示剩下的十八件施工之工地負責人為何?)該十八件工程的工地負責人是丁○○所僱用的一位洪姓男子。」等語(調查卷〔芬園5〕第70頁),參諸上開2件工程(即如附件一編號1、2所示)確係由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及友聖土木包工業所得標,有該2件工程之開標紀錄表附卷(調查卷〔芬園3〕第62、63頁)可參,且參與投標之該2家公司行號及邦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件一編號3至20所示由被告借牌投標之公司行號均不相同,顯見丙○○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應可採信,足見被告與丙○○確係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上開圍標行為無訛。證人丙○○於原審翻異前詞,改稱丁○○並未答應由伊的朋友承包云云(原審91訴1148號卷第七宗第36頁背面),顯屬畏罪卸責及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⒌依89年6月14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6日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於89年6月14日晚上8時37分許,以電話向其妻酉○○表示芬園的(標單)明天送,因16日要開標,證人酉○○回稱:「阿鳳」(指陳雪鳳)不知如何寫等語;而證人酉○○亦於89年6月20日以電話向被告表示:
「你芬園那26日是不是還有?」、「你是不是要過去拿?先前有2件不行」、「你要先拿回來,因為這邊要處理了」;另證人陳雪鳳於89年6月23日上午8時23分許致電被告告知芬園鄉的東西該日下午5時前要送進去,並表示會叫「阿珠」(指陳明珠)、「秀惠」(指酉○○)拿回去給被告,星期一早上10點開標;其後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被告打電話給陳雪鳳表示:「阿鳳,我跟你講,你先空著,你先不要寫,都不要封,我星期四再處理,其他那二個比較不要緊」等語;接著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被告復打電話給陳雪鳳表示:「我跟妳講,每一個寫的筆都放在裡面。」陳雪鳳回稱:「為什麼?筆嗎?原子筆」被告續稱:「哪一份用哪一枝筆,就將那枝筆丟在裡面。」陳雪鳳表示「好,但其他的要寫在哪邊(指配合投標之廠商投標金額應為多少)?」被告表示「其他的都寫在96、95那一帶」;又證人陳雪鳳於89年6月26日再次致電被告詢問:「東西一樣寄秀惠拿回去?」被告表示:「妳寫好就可以」證人陳雪鳳表示:「拜託,你不講,那要寫多少?」被告接著表示:「妳寫差不多在93、
94、94.5」(指投標金額填寫在93萬、94萬、94萬5千元之間),被告並於其後表示「伊有跟鄉長講過」、「應該是不會有問題」,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0、66、62、64、55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多通通訊監察內容,及參諸證人陳炳、陳進郎分別為陳雪鳳、陳明珠之父兄,復分別為立益、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及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確有共同圍標之情形無訛。
⒍芬園鄉上開工程於89年6月15日、同年6月26日、同年6月27
日、同年7月14日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3件、聖益公司得標1件、伍益公司得標3件、金東公司得標4件、佑新公司得標2件、木山公司得標3件、尚品土木得標1件、總興土木得標1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1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合計共20件,且係由丙○○或不知情之未○○主持開標,並分別製有開標紀錄,亦有彰化縣芬園鄉開標紀錄影本20份在卷(見7849號偵查卷第61頁至第80頁)可稽。而經本院檢送附件一編號1之開標紀錄表影本函詢芬園鄉公所有關該紀錄表係屬何人(主持人、監辦人員、會辦人員、記錄)職掌之文書,據該公所函覆稱「卷附之開標紀錄係由臨時僱員梁麗美製作,為當時該標案主持人未○○(時任總務)執掌之文書」,有彰化縣芬園鄉公所98年5月19日芬鄉政風字第0980006086號函附卷(本院卷第169頁)可稽,則依該公所之說明,開標紀錄表係由主持開標作業之公務員所執掌。丙○○既主持如附件一編號19、20之工程開標,並在該2件工程之開標紀錄表之主持人欄簽名,顯見該2件工程之開標紀錄表亦屬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被告明知該等紀錄表僅係形式比價而不實,竟仍與其妻酉○○、陳炳、陳雪鳳、陳明珠、陳進郎與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丙○○,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庚○○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丙○○為登載,則被告自構成共犯此部分犯行。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所為之辯解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㈣、大城鄉部分:⒈證人乙○○於89年12月19日在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問:
有無應被告要求,在89年3月24日指示洪誠應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經費2000萬?)有,被告表示他是陳進丁(立委)助理,中央有錢,他可以透過立委向交通部爭取補助款2000萬,並要我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所以我便指示承辦人洪誠應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161支線臺西村等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問:你指示洪誠應簽辦公文前有無向鄉長辛○○報告?他作何指示?)有,他指示我依照村長及代表會提案,彙整各村實際需求逕行提報。」、「(問:交通部於何時派何人○○○鄉○○○○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你和被告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在89年4月初派技正戊○○前來勘查,當時是由我和本課約僱技士洪財添陪同勘查,至於被告是否陪同我不確定。」、「(問:前述2000萬工程由何人負責設計、發包?)承辦人謝美香。」、「(問:謝美香將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公所經費之公文簽核時,你簽辦何意見?)本課近期業務繁忙,本案擬委託工程技術設計公司協助設計以爭取時效。」、「(問:你簽擬後鄉長辛○○作何批示?)准予委外設計並通知以下3家廠商比價:⑴長勁公司⑵三巨公司⑶大大公司。」、「(問:前述3家廠商是由何人提供?大城鄉公所有無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之比價?)名單是鄉長自己指定,並非我提供,有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比價。」、「(問:你於簽擬文件前有無事先向鄉長辛○○請示或商量?)有。」、「問:前述20件工程係被告借用長勁公司名義做形式上比價,得標後再交由芳苑鄉公所臨時約僱人員陳宗文設計的,你為何說有依規定辦理比價?)前情我無法瞭解,但是長勁公司得標後,都是由陳宗文前往施工現場勘查設計的。」、「(問:89年5月15日下午3點4分乙○○與被告通話中所稱契約書係指何者?被告叫何人拿回去更正?)前述工程委託長勁公司的契約書,誰去拿我不清楚。」、「(問:陳宗文在89年5月26日將他設計的20件工程送到大城鄉公所時,你有無叫他修改2、3件?陳宗文有無問你另外50幾件工程設計問題?)有,至於陳宗文向我詢問的那50幾件工程,是公所於89年5月初行文向副總統辦公室爭取補助的,但因為並未確定能獲得補助,所以我並沒有要陳宗文辦理設計。」、「(問:前述20件工程發包之參與比價廠商由何人指定?底價由何人核定?)由鄉長辛○○指定,底價也是。」、「(問:前述20件工程辦理發包之開標作業由何人主持?有無依規定辦理?)由我主持,有依規定辦理。」、「(問:89年6月9日下午2通是你與被告的通話內容?被告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被告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被告去拿89年6月8日開標的合約書?89年6月10日你有無將合約書交給陳宗文?)通話內容是被告詢問我前述工程之開標紀錄是否已製作完成,我答覆他要後天(89年6月11日)才能完成,至於合約書我是問被告是否已拿到相關資料(包括開標紀錄、工程預算書等),被告原本要叫陳宗文至公所拿回上述資料,但我記得後來是陳雪鳳來拿的。」、「(問:89年3月7日被告與你通話內容中,被告要你辦文處理50條排水工程,詳情?)被告當時向我表示水資源局那邊有錢,要我弄50條排水工程,金額共5000萬元的公文行文給水資源局,後來我陳報60件排水工程,總金額為6000萬元,約在今年6月間經水資源局核准其中的55件工程,金額共計5500萬元,上述工程均在89年7、8月間發包。」、「(問:前述55件工程既是被告爭取而來,是否由他借牌承攬?)前述工程都是採比價發包,參加廠商都是辛○○指定,詳情要問鄉長。」、「(問:前述20件瓶頸道路改善工程之委外設計招標過程?參加投標廠商有無實際到場?)前述委外設計經鄉長指定通知長勁公司、三巨公司、大大公司參加比價,由建設課承辦人員謝美香通知前述3家於89年5月9日到本公所建設課當場開標,但所有廠商均未到場參加,而是採用郵寄估價單方式參加投標,經比價後由長勁公司得標。」、「(問:前述20件工程簽辦過程中,主計室主任巳○○曾簽註小型工程以自行設計外,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意見,為何你卻擬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前述工程委外設計是依鄉長指示辦理的,另一方面考量到建設課業務繁忙,所以我才簽擬委外設計。」、「(問:前述你代決發文向副總統辦公室補助20件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2000萬經費,鄉長辛○○事先是否知情並授權你辦文?)我有事先向鄉長報告,他也知道該筆經費是由被告爭取的,所以我就代為決行該份公文。」等語;另於90年1月19日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問:被告如何要求大城鄉公所發文協助他透過副總統辦公室,向交通部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爭取工程經費?)被告先跟大城鄉鄉長辛○○聯繫後,鄉長才指示我配合被告需求,由我請本鄉建設課同仁辦文陳核鄉長核定後,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交通部的20件工程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的55件工程都是相同情形。」、「(問:辛○○如何指示你配合被告?)辛○○與被告聯繫後,辛○○跟我說被告有辦法經由立委陳進丁那裡向交通部及水資源局爭取到2000萬及5、6000萬的工程經費,然後指示我們建設課著手彙整各村需求編製工程概算表備文陳報交通部,水資源局,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問:前述2000萬及5、6000萬的工程經費補助案,辛○○等如何指示你編製工程概算表?)辛○○指示以零星工程即每件100萬元以下之工程彙整20件報交通部,60件(後來只核定55件)報水資局,我即本其指示編製上述概算表。」、「(問:於89年12月19日調查站筆錄,你陳稱係被告直接找你談工程補助款問題,為何前述指稱,係被告找辛○○後,辛○○再指示你?)前揭筆錄不完整,被告跟我聯繫前述交通部及水資局補助款時即先與鄉長溝通談妥,沒有鄉長指示,我不可能也不敢與被告聯繫上述補助款事宜,此外本人要強調的是,在我未回任建設課長前,即86年3月至同年9月間,被告即曾與辛○○合作過多次,由公所備文向中央數個單位爭取過工程補助款,換言之,辛○○比我還早熟識被告。」、「(問:交通部補助之彰161支線臺西村等20件工程採委外設計係何人主張?)鄉長辛○○的意思,他指示我該20件工程要以委外設計方式進行,為了配合他的意思,因本課近期業務繁忙,為爭取時效,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陳由他核定。」、「(問:參與前述委外設計招標之長勁、三巨、大大等公司名單係何人指定?)鄉長自己決定後直接於交通部的來文上批示前述3家顧問公司。」、「(問:辛○○為何選定前述3家公司?)不知。」、「(問:前述交通部補助之20件工程廠商名單何人提供?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條戳係何人蓋印?)都是鄉長辛○○。」、「(問:前述被告向水資源局爭取5500萬元補助款,水資局人員有無實地到大城鄉公所會勘『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工程?)有,水資源局有派該局工程司己○○於89年3月16日、同年月17日到大城鄉會同本公所建設課人員會勘,當時是會勘60件,後來剔除5件,剩55件。
」、「(問:前述水資源局補助之55件工程,係何人主張要委外設計?)鄉長辛○○的意思,他並於水資局來文上直接批示通知長勁、中森、祥泰、亞辰、鉅鑪、詠祥等6家公司前來比價。」、「(問:前述6家廠商名單是否你提供予辛○○?他為何選定該6家?)否,我不清楚。」、「(問:前述55件工程委外設計議價前,中森的楊克華有沒有找過你?)有,找我談論工地地點、設計內容等設計事宜。」、「(問:前述55件工程實際上係由何人負責設計?)陳宗文,中森公司得標後係自行設計或將部分委由陳宗文設計,因中森公司陸續完成該55件工程,分批由該公司人員及陳宗文送交建設課。」、「問:前述55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係何人指定?廠商係何人蓋的?)都是鄉長辛○○。」、「(問:前述55件工程之比價是否也是由被告借牌圍標?)該55件模式與前述20件情形是一樣的,只不過我只負責執行鄉長選定廠商名單後的通知程序,要指定哪3家的決定權係鄉長或由被告提供名單,因此我無法肯定是否全由被告借牌圍標,因為當時得標之廠商很多,我無法確定每一家均與被告有關。」、「(問:辛○○如何指示你配合被告處理前述55件工程?)與前述20件工程一樣。」等語。依上開被告乙○○之供述內容以觀,前開交通部補助之20件工程或水資源局補助之55件工程均係由被告所爭取,辛○○對此節均瞭若指掌,且由辛○○全程主導委外設計、發包施作之指定廠商事宜,被告顯係因辛○○同意由其承攬該合計7500萬元之經費補助工程,乃願耗盡心思招待戊○○、己○○,○○○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要屬灼然;且被告並交代陳宗文代繪工程設計圖,更足徵其確有主導圍標情事。而乙○○身為大城鄉建設課長,於知悉上開合計7500萬元之工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所爭取而得,於發包過程中亦知悉被告確有介入圍標,仍不敢依規定斷然斥拒前開圍標犯行,反而曲從上意,因循配合。凡此皆足見上開經費補助工程係由被告主導圍標,並由辛○○指示乙○○全力配合。證人乙○○於本院翻異前詞,改證稱:伊不知悉被告有借牌參加投標情事、伊沒有懷疑過附表所示的工程,被告有借牌圍標的情形云云(本院卷第181頁),與其上開證述不符,亦與其與被告之通聯紀錄不符(詳下述),顯不足採信。
⒉次依89年3月7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下午4
時20分許以電話聯繫乙○○,表示要拜託乙○○再申報50條排水改善工程,乙○○於通話中露出疑惑之語氣,質疑被告是否果真能爭取到5000萬元之補助經費,被告堅決表示沒錯,乙○○接著並反問「同樣是100以內,不用90,都100就好?」,丁○○表示「對」;當日下午4時24分許,被告再度致電乙○○,告知上開50條排水工程資料於翌日上午10時就要拿取,乙○○先質疑確係50件?被告見乙○○質疑,乃表示要多一些也可以,乙○○接著回稱60件?被告亦隨即應允,乙○○仍質疑表示「有影再來講」,被告則胸有成竹地表示「沒把握我會說沒把握」,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7至68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證明上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所爭取而來,乙○○於上開補助經費之發包過程,亦確知被告有參與借牌圍標之行為。⒊復依89年5月6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於該日8時47
分許,以電話向陳雪鳳索取資料,並表示「妳把資料問一問,我大城也是要用,同樣,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取新娘也要陪賓」,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2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其通訊內容提及「『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業已明確表示被告與陳雪鳳等人之家族營造公司間確有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部分89年6月14日、同年6月20日、同年6月23日、同年6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以及陳炳、陳進郎分別為陳雪鳳、陳明珠之父兄,復分別為立益、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及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確有圍標之情形無疑。
⒋末依89年5月6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與魏振雄於是
日通話時,被告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陳炳)?」魏振雄回稱:「用我的。」被告表示:「都要用你的?」魏振雄表示:「對呀。」被告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魏振雄的等語,此有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表(第72至73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而同案被告魏振雄於偵查中亦供稱:丁○○於伊收到公所通知之前有找伊配合,他叫伊收到通知就準備去投標,伊標到3件由伊施作,丁○○可能他標到的工程太多,他作不完,投標金額是丁○○告訴伊90至95萬元之間,同時與伊競標之吉崧、總興、金東、木山公司伊均不認識,…芬園鄉部分是接到通知後,丁○○來向伊借牌,伊說伊標到再給你做,要標多少價格你告訴我,後來得標是他拿去施作的等語,顯見魏振雄確有與被告合意以魏振雄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大城鄉部分之工程發包為圍標行為無誤。
⒌上開大城鄉公所「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
20件工程部分,於上開時間經開標結果,確由伍益公司得標4件、聖益公司得標3件、木山公司得標1件、總興土木得標2件(另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2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件);另「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工程部分,確由伍益公司得標2件、佑新公司得標3件(另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2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4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2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4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各得標1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件),亦有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開標紀錄附卷可按。
⒍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譯文紀錄、大城鄉公所向
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大城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大城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乙○○既主持如附件二之二編號1-5、11至15、附件二之四編號48至52所示工程之開標,並在該等工程之開標紀錄表之主持人欄簽名,顯見該等工程之開標紀錄表亦屬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被告明知該等紀錄表僅係形式比價而不實,竟仍與陳炳、陳雪鳳、陳明珠、陳進郎與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乙○○,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辛○○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乙○○為登載,則被告自構成共犯此部分犯行。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所為之辯解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亦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罪,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故為不實之登載而言,其犯罪主體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至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犯罪主體則為凡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人均屬之,包括其身分亦為公務員之人在內。故如無職掌製作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利用有此權限之他公務員之「不知其事項為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使為登載之人雖亦具公務員之身分,惟亦僅能論以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無論以同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罪間接正犯之餘地。惟若有登載職務之公務員與無上開身分之人,對於有此權限者所登載之事項,「皆明知為不實」,而有登載於公文書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登載於上開公務員所掌之公文書時,徵諸刑法第31條身分共犯之規定,與共同正犯間相互利用以達功能性支配之法理,皆應論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566、44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非有登載上開紀錄表之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惟其就上開事實欄所載不實開標比價紀錄之登載,與有登載職務之公務員丙○○、乙○○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上開說明,就該部分犯行自應依刑法第31條論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犯。
㈡、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第2條第1項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⒈關於身分共犯: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共犯之規定,除法條
用語部分將「共同實施」修正為「共同實行」外,並於但書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法條內容,修正後該條規定既增加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於被告顯然較為有利。
⒉關於連續犯: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經綜合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項前段規定
,適用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全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⒋另按刑法第2條第1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即無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係以文字修正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於該條文義範圍,就「實行共同正犯」之認定不生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就上開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雖非公務員,而其妻酉○○、立益公司負責人陳炳、聖益公司負責人陳雪鳳、伍益公司負責人陳明珠、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陳進郎亦非公務員,惟被告分別與渠等,及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丙○○,以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庚○○彼此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就上開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亦分別與陳炳、陳雪鳳、陳明珠、陳進郎,及具有公務員身分及職掌開標紀錄之乙○○,以及雖具公務員身分惟無職掌開標紀錄之鄉長辛○○彼此之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
又被告先後多次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時間密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並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責(詳下述),原審認被告所為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責,尚有未洽;
㈡、被告與乙○○等人共同登載不實之犯行僅有如附件二之二編號1至5、11至15,及附件二之四編號48至52等工程部分,原審認包括附件二之二至二之四所有工程,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確有:⑴與同案被告庚○○等人共犯洩漏、交付本案相關工程底價予特定投標廠商、⑵與同案被告庚○○等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以圖利參與投標之特定廠商、⑶與同案被告陳炳、陳雪鳳及陳進郎等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等犯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依上開及下述之說明,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謀私利,先利用行賄公務員(戊○○、己○○)之方式爭取工程經費,再假藉其與相關公務員私下良好之情誼,以共同登載不實之非法方式,作形式上之開標比價,借牌圍標工程,破壞承包政府機關公用工程之公平競爭機制非輕,且以此方式標得之工程數量不少,金額非微,所為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輕,犯後復飾詞圖卸,無誠心悔悟之意,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前之92年5月2日經原審法院以92年彰院鳴緝字第126號發布通緝,而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6年7月20日始經通緝到案,有上開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丁○○與陳炳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而有下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及除上開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開標紀錄公文書部分外,另有如附件一、附件二之其餘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開標紀錄公文書等罪嫌:
1、芬園鄉部分:民國89年3 月間,丁○○向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彰化縣芬園鄉鄉長庚○○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庚○○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所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庚○○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乃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丙○○配合丁○○之需求,丙○○亦體承上意而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 萬元之「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2000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1份,以89年3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2576號函行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司技正戊○○從旁協助,於89年4月28日果獲得交通部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000萬元。嗣丁○○即委請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雇人員張朝憲代為設計該20件道路改善工程中之15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且金額均不逾100萬元,張朝憲代為製作完成初稿後,再由丙○○稍作修正,另5件工程則由丙○○完全自行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丁○○再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廠商名單之紙張1份予丙○○,而由丙○○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廠商但並不知情之代理祕書午○○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午○○以供擇定競標廠商之用。丁○○及其妻酉○○則與立益公司負責人陳炳、聖益公司負責人陳雪鳳、伍益公司負責人陳明珠、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陳進郎取得協議,由丁○○告知各廠商之參與投標金額,再由丁○○與酉○○分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負責人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再由丁○○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6月16日、同年6月26日、同年6月27日、同年7 月14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3件、聖益公司得標1件、伍益公司得標3件、金東公司得標4件、佑新公司得標2件、木山公司得標3件、尚品土木得標1件、總興土木得標1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1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合計共20件,並由丙○○或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未○○,於未○○職務上所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園鄉公所對於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2、大城鄉部分:⑴交通部補助之「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部分:
丁○○於89年3月間,向彰化縣大城鄉鄉長辛○○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辛○○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辛○○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乙○○配合丁○○之需求,乙○○亦體承上意而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大城鄉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二之二),共計2000萬元,並分別於89年3月8日及同年2月14 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經費2000萬元,丁○○並央請戊○○從旁協助,果於89年4月26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之補助;次由丁○○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公司負責人黃燕同同意而借用該公司牌照及印章,並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公司、三巨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招標,次由辛○○配合丁○○之前揭安排,不採納不知情之主計主任巳○○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另行指示乙○○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3家公司參與比價,並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謝美香辦理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無價格競爭情況下,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再由丁○○指示該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陳宗文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嗣由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出面向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負責人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辛○○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20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丁○○所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辦理招標結果,果由伍益公司得標4件、聖益公司得標3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2件、木山公司得標1件、總興土木得標2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件,並由乙○○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⑵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排水工程部分:
丁○○另於同一時期,復向辛○○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辛○○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辛○○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乙○○配合丁○○之需求,乙○○亦體承上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工程,所需經費共計6000萬元,於89年3月24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利署)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工程經費6000萬元,由經濟部水資源局第4組工程師己○○從旁協助,果於89年5月29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排水改善工程(詳如附件二之四),共計5500萬元之補助經費;繼由丁○○邀得具有參與投標意願之中森公司負責人楊克華參與投標,並由楊克華自行向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祥泰公司、亞辰公司借用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投標,次由辛○○配合丁○○之前揭安排,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中森、祥泰、亞辰、長勁、鉅鑪、詠祥等6家廠商參與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渠等之安排下,果由中森公司標得「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由乙○○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再由丁○○指示不知情之陳宗文實際製作中森公司所標得之前揭60(應係55)件工程中之17件工程之設計工作。嗣再由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辛○○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55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為使該55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丁○○所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辦理開標結果,由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4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2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4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件、祐新公司得標3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2件、伍益公司得標2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3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4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2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3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1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件,並由乙○○先後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3、芳苑鄉部分:⑴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部分:
丁○○於89年1月間,向彰化縣芳苑鄉前鄉長壬○○(87年起就任,其後連任1屆,另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壬○○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所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壬○○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芳苑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癸○○、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子○○(上2人均另由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2年,現均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配合丁○○之需求。癸○○、子○○亦體承上意而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詳如附件三之一),所需經費共計2560萬元,再以芳苑鄉公所名義,於89年1月28日行文行政院主計處函轉經濟部水資源局審核,申請經濟部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工程經費2560萬元,並於89年3月29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29件工程經費之全額補助。丁○○旋即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負責人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正吉土木包工業(下稱正吉土木)負責人楊克華、豐田土木包工業(下稱豐田土木)負責人謝秋嬌、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黃淑惠及總經理李輝泉、國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負責人陳菁萍、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泰公司,登記負責人劉陳阿麥)實際負責人劉江清、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裕公司)負責人洪宗侃、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松公司,登記負責人胡月裡)實際負責人陳順銘、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壬○○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29件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29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丁○○所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5月1日、同年5月2日、同年5月5日辦理開標,果由伍益公司標得5件、聖益公司標得2件、立益公司標得2件、木山公司標得3件、總興土木標得2件、吉崧公司標得2件、尚品土木標得2件、漢寶公司標得2件、正吉土木標得1件、國寶公司標得2件、詠泰公司標得2件、金聯合公司標得1件、豐田土木標得1件、佑新公司標得1件、泓裕公司標得1件,順利標得前揭29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2316萬7千元,並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申○○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先後補助之「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
丁○○於同一時期知悉「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已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一震災災後公共設施復建計畫項下之532萬元補助經費,並應依規定於89年2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並開始施工,乃另向壬○○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就上開災修工程再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壬○○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所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壬○○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由丁○○委請陳宗文協助以「漢新橋」改建工程名義擬定計畫書,再由壬○○同意以「芳苑鄉公所」名義,於89年1月13日,以漢新橋急需改建為由,行文行政院交通部申請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橋樑改建工程,並於89年2月15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工程經費1000萬元;其後,壬○○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癸○○、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子○○配合丁○○之需求辦理發包,癸○○、子○○亦體承上意而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利用上開工程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具有緊急處理原因之機會,藉由
89 年2月17日召開之相關主管會議確認上揭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有緊急處理之原因而採取限制性招標,並將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與交通部補助芳苑鄉漢新橋改建工程案併同辦理(詳如附件三之二)發包之便,由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營泰公司王錦炫、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金聯合公司負責人黃淑惠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壬○○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丁○○所安排之前揭6家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於89年2月3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以1450萬元標得,順利取得前揭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並使不知情之申○○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4、田尾鄉部分:⑴交通部補助之「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等7件道路工程部分:
丁○○與彰化縣田尾鄉前任鄉長丑○○(87年3月就任,91年3月連任1任,現為彰化縣議會議員,另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由本院更㈠審審理中)關係密切,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竟於88年6月間辦○○○鄉○○○○○道路改善工程」等7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一)時,由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長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成公司)負責人簡妙芬、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等人(均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丑○○明知丁○○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等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丁○○所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嗣於88年6月3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標得2件、木山公司標得1件、吉崧公司標得1件、尚品土木標得1 件、金東公司標得1件、長成公司標得1件,順利標得前揭7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2130萬元,並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邱垂和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⑵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部分:
於89年3月間,丁○○復向田尾鄉長丑○○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義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丑○○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丁○○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丑○○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先以「田尾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另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丁○○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由丑○○指示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辰○○規劃每件工程金額均未滿100萬元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二),所需經費共計2000萬元,經由己○○從旁協助,果於89年5月11 日獲得經濟部同意全額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丁○○旋即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詠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江清、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丑○○為使該20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乃由丁○○提供前揭投標廠商資料與丑○○指定其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經田尾鄉公所嗣先後於89年6月30日、同年7月13日、同年7月25日、同年7月26日辦理開標,果由立益公司得標1件、聖益公司得標5件、伍益公司得標6件、金東公司得標3件、佑新公司得標2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3件,合計共20件,總金額1755萬8000元,並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邱垂和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㈡、被告丁○○基於對交通部路政司公路工程科技正即同案被告戊○○、經濟部水資源局第4組工程司即同案被告己○○2人,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提供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1、被告丁○○與同案被告戊○○部分:89年3月間,被告丁○○經由與同案被告戊○○之談話中得知交通部「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乃利用芬園鄉、大城鄉均亟待上級政府經費補助用以發展地方基層道路建設之需求,先分別與芬園鄉鄉長即同案被告庚○○、大城鄉鄉長即同案被告辛○○獲致合意,而在被告丁○○指示之下,由芬園鄉公所以89年3月31日89芬鄉建字第2576號函(申請補助「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共計2000萬元,詳如附件一)、大城鄉公所以89年3月24 日89大鄉建字第2275號函(申請補助「彰161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件道路工程,共計2000萬元,詳如附件二之二)行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以89年4月5日陳永字第89101785號函轉交通部辦理,而由同案被告戊○○承辦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製作現勘情形表;被告丁○○即乘同案被告戊○○於89年3月22日、同年4月7日、同年4月20日、同年6月8日出差至彰化縣執行職務之際(有時係提前1日出發,住宿於臺中市區),多次提供與應召女郎姦淫之性招待、或前去有女子陪侍之色情酒店消費(臺中市○○路「黃石公園」、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同案被告戊○○既與被告丁○○熟識,且明知芬園鄉公所○○○鄉○○○道路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實均係由被告丁○○所欲爭取者,竟仍連續接受該等不當利益之招待。同案被告戊○○明知其中經伊親往現場履勘之芬園鄉公所「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件工○○○鄉○道路、擋土牆、排水溝,或為廟前路面、巷口路面,或為學校停車場路面,以一般正常人之認定均可認為既無急迫性,又無危險性,甚至部分工程亦無必要性,且均非交通瓶頸路段,仍違背職務,認定仍為交通瓶頸路段而未據實簽報,嗣後,芬園鄉獲交通部以89年4月28日交路89字第4313號函、大城鄉獲交通部以89年4月26日交路89字第3238014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各2000萬元。
2、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己○○部分:89年1月間,被告丁○○經由與同案被告己○○之談話中得知經濟部水資源局「河海堤及排水改善治理工程」預算項下之「水利設施興建及整建計劃」專案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乃利用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均亟待上級政府經費補助用以發展地方基層水利建設之需求,先分別與同案被告大城鄉鄉長辛○○、芳苑鄉鄉長壬○○、田尾鄉鄉長丑○○獲致合意,而在被告丁○○之指示之下,由大城鄉公所以89年3月8日大鄉建字第1830號函(申請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60件排水工程,共計6000萬元,詳如附件二之四)、芳苑鄉公所以89年3月8日芳鄉建字第2851號函(申請補助「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30件排水工程,共計3000萬元)及89年(公文誤植為88年)1月28日芳鄉建字第1231號函(申請補助「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件排水工程,共計2560萬元,詳如附件三之一)、田尾鄉公所以89年3月8日田鄉建字第1849號函(申請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排水工程,共計2000萬元,詳如附件四之二)行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以89年3月10日陳永字第89101044號函等轉經濟部水資源局辦理,而由同案被告己○○承辦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製作現勘情形表(簽稿併呈)。被告丁○○即乘同案被告己○○於89年3月16日、4月25日、5月4日、6月2日、6月8日出差至彰化縣執行職務之際(有時係提前一日出發,住宿於臺中市區),多次陪同前去有女子陪侍之色情酒店消費(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臺中市「海派酒店六店」),同案被告己○○既與被告丁○○熟識,且明知大城鄉公所、芳苑鄉公所、田尾鄉公所之排水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實均係由被告丁○○所欲爭取者,竟仍連續接受該等不當利益之招待。嗣後,大城鄉獲經濟部水資源局以89年5月29日經(89)水資四字第8900006 250號函同意補助經費5500萬元、芳苑鄉獲經濟部水資源局以89年5月29日經(89)水資四字第8900400848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800萬元及以89年3月7日經(89)水資四字第89250740號函同意補助經費2560萬元、田尾鄉亦獲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經費2000萬元,因認被告丁○○上開部份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非公務人員行賄罪。
㈢、被告丁○○亦係基於與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等鄉鄉長即同案被告庚○○、辛○○、壬○○、丑○○,及承辦公共工程發包業務之人員即同案被告丙○○、乙○○、癸○○、卯○○,暨具公務員身分之友人即同案被告張朝憲、陳宗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酉○○、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謀議勾串,就各該鄉公所經辦之公共工程為具體舞弊、圖利、偽造公文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而為圖利、經辦公共工程舞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行為,因認被告丁○○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同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
㈣、田尾鄉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之發包施作部分:
田尾鄉公所於88年4 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公司以980 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4 月22日開工,施工期限為120 日曆天,應於88年9 月19日前完工(期間曾申請停工77天獲准),同年9月間,聖益公司因恐無法如期竣工,即向該公所提出展期之申請,清潔隊長即同案被告寅○○表明不同意展期,惟同案被告陳炳指示聖益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陳雪鳳對於清潔隊長寅○○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5萬元予同案被告寅○○後,同案被告寅○○遂配合聖益公司,在聖益公司於88年9月18日所出具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已於88年9月17日竣工之內容不實之工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田尾鄉公所派員驗收,使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之按日罰款。同年10月間該工程驗收前,陳雪鳳復為使驗收順利通過,致送約2萬元予負責驗收之卯○○,使該工程得以順利驗收請款,被告卯○○竟於執行驗收職務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前揭2萬元賄賂。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非公務人員行賄罪。
㈤、田尾鄉公所辦理之「怡心園工程」之發包施作部分:田尾鄉公所於88年5月間辦理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由聖益公司得標,並由被告丁○○之二哥許財宏參與施作,該工程於同年7月7日開工,施工期限為180日曆天,扣除停工期間3個月後,應於89年4月5日到期,卻無法完工,監工人員即同案被告卯○○為有義務監督工程如期完工之人,明知監督施工廠商是否在期限內完工,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且明知施工期限業已屆至,卻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被告丁○○之請求,任由其繼續施工,並遲至89年4月19日,以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田鄉建字第2865號函同意准予延長22日曆天。嗣聖益公司於89年5月25日以聖字第1176號工程竣工報告單陳明前揭工程於89年5月23日竣工,並請田尾鄉公所驗收時,仍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被告丁○○申請驗收並請領款項,直接圖利得標施工之廠商聖益公司,使免於因逾期完工違約金處罰之私人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及部分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部分: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與91年2月6日修正前同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相同)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在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修正公布生效前,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處罰。參以91年2月6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增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處罰,足徵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參照)。查㈠如附表一所○○○鄉○○○○道路工程發包案,係被告丁○○與酉○○分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負責人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為投標;㈡如附表二之一○○○鄉○○○道路工程委託設計發包案,係由被告丁○○洽得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公司負責人黃燕同、以及大大公司、三巨公司負責人借用各該公司之牌照為投標;如附表二之○○○鄉○○○○道路工程發包案,係由被告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出面向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負責人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為投標;如附表二之三大城鄉55件排水工程發包委託設計發包案,係由被告丁○○邀得具有參與投標意願之中森公司負責人楊克華參與投標,惟由楊克華自行向無參與投標意願之祥泰公司、亞辰公司借用牌照而投標;如附表二之四大城鄉55件排水工程發包案,係由被告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為投標;㈢、如附件三之一芳苑鄉29件排水工程發包案,係由被告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營泰公司王錦炫、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敏聳、正吉土木負責人楊克華、豐田土木負責人謝秋嬌、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黃淑惠及總經理李輝泉、國寶公司負責人陳菁萍、詠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江清、泓裕公司負責人洪宗侃、正松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順銘、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為投標;如附件三之二芳苑鄉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發包案,係由被告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等人共同向實際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營泰公司王錦炫、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金聯合公司負責人黃淑惠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為投標;㈣、如附件四之○○○鄉○○道路工程發包案,係由被告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長成公司負責人簡妙芬、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為投標;如附件四之二田尾鄉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件工程,係由被告丁○○與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紀和周、木山公司負責人許木山、尚品土木負責人蘇淑貞、總興土木負責人洪清、吉崧公司負責人江吉崧、詠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江清、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煌周、佑新公司負責人魏振雄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故上開借牌予被告丁○○之公司行號負責人本身並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願,被告丁○○並無促使該等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決意可言,顯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丁○○此部分自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責。該等行為,應屬91年2月8日修正後之現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範之範疇。惟按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關於借牌投標之處罰規定,係於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本諸刑罰不溯既往之原則,對於該修正法律規定生效前之行為,自不得予以論罪科刑。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觀諸該條項之立法理由為「明定以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不法之方法妨礙廠商使不能投標者之處罰。」故其規範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主要對象為有意投標之廠商。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堪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其所圍標之工程,確係徵得各該公司行號負責人之同意,借用各該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被告並無對參與投標比價之各公司行號負責人施用詐術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而使渠等陷於錯誤,且被告亦無積極對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以非法方法而使渠等陷於錯誤,致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事,況91年2月6日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既對上開借牌圍標行為設有處罰之明文,顯見在該修法前之借牌圍標行為,為當時之政府採購法所不處罰,始有之後增訂而加以處罰之必要。是被告所為,尚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妨害投標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有在如附件一編號1至18、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編號6至10、16至20、附件二之三、附件二之四編號1至47、53至55、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四之
一、附件四之二之招標工程,與相關公務員涉嫌共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部分:
經查,依附件一工程之開標紀錄所載,僅編號19、20所示工程之開標係由丙○○主持並在開標紀錄上之「主持人」欄簽名,其餘工程之開標則由不知情之未○○主持並在開標紀錄上之「主持人」欄簽名,而丙○○或其他知情之公務員並未在附件一編號1至18所示工程之開標紀錄上簽名,有上開工程開標紀錄表附卷(調查卷〔芬園3〕第61至80頁)可稽,難認其餘部分之開標紀錄,丙○○與知情之公務員有製作之職權。另如附件二之一之委外設計部分,係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謝美香負責開標作業,惟所有廠商均未到場參加,而是採用郵寄估價單方式參加投標,此亦經證人乙○○及謝美香於調查站詢問時證明屬實,且僅由相關人員在廠商郵寄之估價單上蓋職章,並無開標紀錄表,而附件二之三之委外設計部分亦是相同情形,故並無證據證明乙○○關於此部分,亦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另附件二之二之工程部分,除如編號1- 5、11-15所示工程外,其餘均非由起訴書所指之借牌公司投標及得標,另如附件二之四之工程部分,除如編號48至52所示工程外,其餘均非由起訴書所指之借牌公司投標及得標,亦無證據證明上開工程係由被告丁○○或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等人借牌投標及得標,難謂此部分被告亦有與乙○○或相關公務員有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開標紀錄表上之行為;另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之工程部分,經查係分別由不知情之公務員申○○、邱垂和主持開標,且其他知情之公務員亦未在各該工程之開標紀錄上簽名,難認各該工程之開標紀錄表,知情之公務員亦有製作之職權,此部分自難認被告有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
四、被告涉嫌行賄戊○○、己○○部分: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方有處罰之規定,反面觀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亦即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行賄,即非本條項處罰範圍。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與交付金錢予公務員之行賄者,乃對向關係,該條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收賄行為,祇處罰受賄之公務員,對行賄者,並無處罰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公訴意旨雖認戊○○就關於○○鄉○○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
20件工程部分,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惟經原審法院另案於93年11月11日會同檢察官及其他相關人員逐一履勘20處施作現場,發現芬園鄉係屬部分地勢較高○○村鄉○○○道路蜿蜒崎嶇,雖上開20件道路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之施作地點係位於地勢較高地區、人煙較為稀少,然似不宜基此而認該人煙稀少之地勢○○○區○○○○道路設施以提升交通效能之必要性,否則窮鄉僻壤將永無機會享受便利之交通設施,城鄉差距亦將因而更形懸殊;又上開20件道路改善工程,固亦有部分工程包括施設護欄、擋土牆、排水溝、路燈、駁崁等工程,惟此均屬促進道路工程發揮其效益之重要週邊設施,亦不能以此即認上開道路改善週邊工程或設施均無施作之必要,況地方行政首長,對於行政權所轄境內選擇於何處施作道路改善工程,除非有明顯違法之處,否則核屬行政裁量權之範疇,亦不得任意指為非法,是戊○○依勘查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間。況上開工程是否同意補助係屬交通部長或其職務代理人之權責,並非戊○○之權責,且該等工程是否具有急迫性、危險性,仍屬見仁見智,是尚難遽認戊○○此部分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係屬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戊○○就上開工程之現場勘查、製作現勘紀錄表過程中,有何違背職務情事,從而,被告縱提供戊○○與應召女子姦淫之性招待、或前去有女子陪侍之酒店消費,亦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自不構成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㈡公訴意旨另認己○○就上開排水工程之現場勘查、製作現勘
紀錄表,亦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惟並未說明究有何違背職務行為,且工程之施作與否及改善方式,核屬行政裁量權之範疇,除有明顯違法外,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已如前述,是己○○依勘查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間。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己○○就上開工程之現場勘查、製作現勘紀錄表過程中,有何違背職務情事,從而,被告縱陪同己○○前去有女子陪侍之酒店消費,亦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自不構成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五、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如起訴書附件一、二、三、四所列工程,被告涉嫌共同貪污、洩密部分: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5136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29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依前揭有罪部分之說明,係各該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之相關公務人員,即庚○○、丙○○、辛○○、乙○○、壬○○、癸○○、子○○、丑○○等8 人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牌投標、陪標之不法情事,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為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決定,反配合被告之圍標,部分並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渠等上開行為,固均涉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惟渠等上揭不法行為,核與前開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財務上重大貪污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尚屬有間。上開公務員之行為既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自無從對被告以該罪之共犯論擬。
㈡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規定之
圖利罪,為身分犯之一種,若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必該無身分關係者與公務員相聚合,朝同一目標,共同圖私人不法利益,始克相當;倘公務員所圖得之不法利益,係取自該無身分關係之人,或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因係處於對向關係,該無身分關係者,除涉犯他項罪名外,尚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此觀無身分關係者,向公務員行賄,而公務員對之圖利時,關於職務上行為賄賂,僅處罰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賄賂,則就行賄者與受賄者,分設不同之處罰規定,該無身分關係者,均不與該公務員論以共同正犯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若僅單純為有此身分者圖利之對象,則該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間,具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然彼此之行為各有其目的,尚不能遽論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94年度臺上字第60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訊據被告丁○○否認此部分犯行,而依起訴意旨所載,上開公務員圖利之對象為特定包商即係被告丁○○,是被告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具對向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要屬顯然。從而被告再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酉○○、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陳明珠共同私下安排由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及其等借牌之廠商瓜分得標如附件一、二、三、四所示之各項公共工程,渠等與被告係立於同一被圖利之對象,自無從論以與上開公務員共犯圖利之罪責。
㈢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係以身分關係
而成立之犯罪,其犯罪主體限於職務上掌理該公文書之公務員;若行為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或雖具有公務員身分,但並無掌理該公文書之職務,而係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者,則應構成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同法第213 條公務員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之間接正犯。另按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開關於芳苑鄉、田尾鄉如附件三、四所示工程之不實開標比價紀錄部分,分別係不知情之申○○、邱垂和所作成;附件一編號1至18所示工程之開標比價紀錄由不知情之未○○作成,因該等公務員並無登載不實之犯意,而被告丁○○不具公務員身分,復與上開公務員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部分自無從成立刑法第213條之罪責,更無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且被告雖有借牌投標、陪標以標得上述工程之行為,惟投標廠商是否有出借營造執照或借牌投標、陪標之情形,係屬承辦公務員應依職權為實質審查之事項,此觀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自明,是被告上開行為,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㈣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件一、二、三、四所示工程之不實
開標比價紀錄部分,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惟並未敘明被告有何行使行為,本院復查無被告有行使上開文書之行為,況除上開起訴判刑部分之文書係不實登載外,其餘部分亦難認有何公務員不實登記之行為,更難認定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㈤按判斷起訴事實之範圍,應以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準
,起訴書所引法條僅供法院審判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雖認前揭庚○○、丙○○、辛○○、乙○○、壬○○、癸○○、子○○及丑○○等8人併涉犯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惟其「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癸○○及陳宗文二人(陳宗文非屬於上述庚○○等8人中之一員)有洩漏工程底價資料予丁○○,作為投標之依據等情(參本件起訴書第28頁第3、4行、第29頁最後1行至第30頁第1行),並未記載庚○○、丙○○、辛○○、乙○○、壬○○、子○○及丑○○等7人(下稱庚○○等7人)有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予丁○○或他人之事實,亦未具體記載庚○○等7人有與癸○○、陳宗文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而推由癸○○、陳宗文將相關工程底價洩漏或交付予丁○○或他人之情形,依上述說明,即不能認為檢察官已就庚○○等7人涉嫌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部分起訴,故檢察官關於此部分罪嫌之起訴範圍,應限於被告丁○○與癸○○、陳宗文,此先予敘明。次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亦為身分犯之一種,若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雖應論以共犯;但以該無身分關係者與公務員共同將國防以外之秘密洩漏予他人,始克相當。倘公務員洩密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時,該無身分關係者乃公務員洩密之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起訴具公務員身分之癸○○及陳宗文2人有洩漏工程底價資料予無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丁○○,作為投標之依據,此為被告所否認,且即便屬實,惟依起訴意旨所載,上開公務員洩密之對象即為無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丁○○,被告既為公務員洩密之相對人,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況依證人陳雪鳳於89年6月23日上午8時23分許致電被告告知芬園鄉的東西(指標單等)該日下午5時前要送進去,並表示會叫「阿珠」(指陳明珠)、「秀惠」(指酉○○)拿回去給被告,星期一早上10點開標等情;其後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被告打電話給陳雪鳳表示:「阿鳳,我跟你講,你先空著,你先不要寫,都不要封,我星期四再處理,其他那二個比較不要緊」等語;接著再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被告復打電話給陳雪鳳表示:「我跟你講,每一個寫的筆都放在裡面。」陳雪鳳回稱:「為什麼?筆嗎?原子筆」等語,被告續稱:「哪一份用哪一枝筆,就將那枝筆丟在裡面。」陳雪鳳表示「好,但其他的要寫在哪邊(指配合投標之廠商投標金額應為多少)?」被告表示「其他的都寫在96、95那一帶」等情;又證人陳雪鳳於89年6月26日再次致電被告詢問:「東西一樣寄秀惠拿回去?」被告表示:「你寫好就可以」證人陳雪鳳表示:「拜託,你不講,那要寫多少?」被告接著表示:「你寫差不多在93、94、94.5」(指投標金額填寫在93萬、94萬、94萬5000元之間),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60、66、62、64、55頁)及錄音帶數個附卷可稽。自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被告當時應不知底價為何,否則其大可自行或請陳雪鳳直接寫明各標單之投標金額即可,而無須請陳雪鳳將投標金額空著、不要封,或將投標金額填寫在93萬、94萬、94萬5000元等不確定之金額之間,而未明確告知要填寫多少金額,再自被告於其後另對陳雪鳳表示「伊有跟鄉長(指同案被告庚○○)講過」、「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等語,顯見渠等對圍標取得工程已有十足把握,自無須明確知悉底價之必要,參諸本件關於芳園鄉之部分工程復係經過多次之減價始完成發包程序,以及本件上揭各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實際得標金額亦有低於工程底價4、5萬元者甚多,最高相距達6萬元,倘被告及投標廠商果真有取得工程底價,衡情應不至於有如此明顯之價額落差,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起訴書所指被告此部分犯行,實難逕認本件相關工程有何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不法犯行。
六、被告涉嫌共同行賄寅○○部分:㈠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丑○○於88年9月
14日曾電詢被告,查詢關於聖益公司承包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何因要展期,表示課長簽說「飽和了」,並稱「不然叫課長拿回去重簽」,其後復表示「看是不是真的有需要,不然就做一做……」等語,被告旋以電話向陳進郎查詢上開掩埋場工程尚須多久可以做好?陳進郎於電話中表示還要10幾天才能完成,惟完工期限再5天即將到期,並表示其父陳炳要其先申報展期,他也提出申請,惟清潔隊長卻說環保署不准。被告隨即查詢會超過幾天?陳進郎表示會超過差不多一星期,被告乃續表示如真的找麻煩,相差不多,乾脆要罰就罰。陳進郎即表示不要,並表示若處罰款將達幾10萬元,其父陳炳曾表示這些錢來做那個,還有人情,若給他弄,算沒人情,改天還要找麻煩。翌日即88年9月15日上午,陳炳特地以電話向陳雪鳳表示:「領5萬元去給他,你打電話看他在家或是在那裏。」陳雪鳳問:「哪一個?」陳炳稱:「隊長啦,那一個,教都教不會,沒錢就不行…」陳雪鳳稱:「他們已經送去請款了。」陳炳稱:「請什麼請(口氣很不好),不准啦,從那一天就跟他講要去走(指走動送錢),不走,結果在那邊。我跟妳講,妳打電話給隊長,看他在不在,拿5萬元給他,跟他說請他幫幫忙。」,陳雪鳳答稱:「好。」其後,陳雪鳳即打電話到田尾鄉公所清潔隊,並與清潔隊內某男子(其音質與寅○○相似)有如下之對話:陳雪鳳:「你下午在嗎?」某男子答稱:「下午,現在不是下午嗎?你打過來就在啦。」陳雪鳳:「你下午還會在嗎?你會不會出去?」某男子答稱:「要去取樣,何事?」陳雪鳳:「沒有啦,我要去找你。」某男子答稱:「好。」陳雪鳳:「這樣有在那裏,好,謝謝。」嗣後,陳雪鳳打電話向被告表示:「富貴,我爸爸(指陳炳)叫你打電話給長的(指田尾鄉鄉長丑○○)……」被告稱:「現在隊長已經重簽了啦,……」陳雪鳳則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被告問:「什麼時候拿給他?」陳雪鳳答:「我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被告稱:「我有叫阿郎(指陳進郎)說不要。」陳雪鳳稱:「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被告問:「拿多少?」,陳雪鳳答稱:「5(指5萬元)哩。」隨後被告並留下丑○○之行動電話,請陳雪鳳告知其父陳炳轉告丑○○該事,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4、12、13、15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按。且查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88年9月15日以88吉字第0905號函稱:「彰化縣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截至88年9月14日工程進度已達91.53%(執行差異:落後5-9.99%),且其工程項目中之廢氣排放設備工程、手動大門工程、污水收集井工程、成果告示牌工程之進度均為0(全部尚未施工),進場斜坡工程則尚有工程進度64.78%尚未完工,折算前揭未完工之工程經費高達70萬元以上。衡諸聖益公司花費將120日始完成上開工程之9成,何以能在3日內完成近1成之工程?故該電話監聽紀錄,陳炳、陳雪鳳、被告丁○○於電話中所陳應均屬實等為其論據。
㈡惟查,依上開通聯譯文顯示,係陳雪鳳先打電話向被告表示
:「富貴,我爸爸(指陳炳)叫你打電話給長的(指田尾鄉鄉長丑○○)……」被告稱:「現在隊長已經重簽了啦,……」陳雪鳳則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被告問:「什麼時候拿給他?」陳雪鳳答:「我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顯然被告原意係由隊長(即寅○○)重簽以解決上開工程延期恐遭罰款之問題,係因陳雪鳳告知「我已經拿給他(寅○○),被告始知陳雪鳳等人有行賄寅○○一事,已難認被告與陳炳、陳雪鳳事前就行賄寅○○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被告於知悉後,亦對陳雪鳳稱:「我有叫阿郎(指陳進郎)說不要。」顯然被告並無意透過行賄寅○○以解決上開工程延期恐遭罰款之問題。即便於被告經陳雪鳳告稱:「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被告問:「拿多少?」陳雪鳳答稱:「5(指5萬元)哩。」隨後被告並留下丑○○之行動電話,請陳雪鳳告知其父陳炳轉告丑○○該事。則即便陳雪鳳確有行賄寅○○5萬元(證人陳雪鳳嗣後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伊於電話中說已經拿5萬元給隊長,是騙丁○○的,伊真的沒有拿5萬元給隊長〔即寅○○〕等語〔見陳雪鳳90年8月24日調查站筆錄、偵5425號卷第106頁反面、原審94年8月16日審判筆錄〕,否認其確有實際行賄寅○○5萬元),惟被告亦係在陳雪鳳等人行賄寅○○之後,始請陳雪鳳告知其父陳炳轉告丑○○該事,亦難認被告就陳雪鳳等人行賄寅○○部分,事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刑責。
七、被告涉嫌行賄卯○○部分:㈠公訴人認被告對卯○○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依88年10
月19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本件「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前1日,陳雪鳳曾電詢被告,表示次日要驗收,由卯○○承辦驗收工作,因被告跟卯○○比較熟,因此問被告要如何處理比較好,被告表示不要緊,他會跟卯○○講,不然如果陳雪鳳他們要,拿2、3萬元給他就好,陳雪鳳接著問被告有沒有拿過?被告表示他之前都叫卯○○直接來公司,之前不管有無工作,需要直接到公司來。嗣上開工程驗收順利通過後,原清潔隊長寅○○遭轉調至民政課,聖益公司員工林美秀於88年11月24日電詢卯○○請款事項,未獲卯○○全力協助,陳雪鳳隨即告訴其父陳炳,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卯○○那邊,換卯○○接手去辦,並表示林美秀打過去,卯○○說他很忙,沒空替他們辦,最後有跟他拜託一下,問其父認為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陳炳反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陳雪鳳表示:「有,有拿去給他」,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16至18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陳雪鳳於電話中業已明確表示將上開丁○○所建議之2萬元(以最低額計算)賄賂交付予被告卯○○收受無誤。次查負責「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現場施作之被告之兄許財宏於89年4月6日電話告知被告稱,鄉公所不准他們停工、延期,而工期在昨天(指89年4月5日)到期了,課長說要被告跟鄉長講一下,被告表示好,此有89年4月6日0000000000號電話監聽紀錄附卷可稽。
該工程遲至89年5月23日始行完工,此有聖益公司簽請驗收,並由職務代理人卯○○簽擬上級驗收之工程竣工報告單1紙附卷足憑。彰化縣田尾鄉公所雖提出89年4月19日田鄉建字第2865號函准許聖益公司自89年3月28日起停工並延長22日曆天,惟查該項工程之預計完工日為89年4月5日,殊無於逾期完工之後始發函允許業已經過之89年3月28日起准予延長22日完工之理。縱屬因89年1月3日至同年1月24日間因該施工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確有因施工影響本案工程之進行,而需延期22日,惟至延期期滿之89年4月19日起,已無任何停工之理由,聖益營造公司與許財宏施作之前揭工程卻遲至89年5月23日始行完工,更已逾公所所允許延長之工期,監工人員卯○○卻置若罔聞,以消極之不作為達到與積極圖利之作為相同之結果等情為其論據。
㈡惟查,證人陳雪鳳於上開監聽譯文中固曾陳稱:「有,有拿
去給他」等語。惟證人陳雪鳳究係在何時、何處、致送多少賄款?均付之闕如,尚難以上開不確定之空口陳述,即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況證人陳雪鳳於調查站時詢問時已明白證稱:「(問:除在「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時,你有無致送任何利益給帶隊驗收之卯○○或該公所其他人員?)沒有。」、「(問:(提示88年10月19日陳雪鳳與被告談話之電話錄音譯文並播放錄音帶)這是不是你與被告談話之電話錄音?你是否依被告之意見送錢給卯○○?)(聽過後作答)是的,這通電話是我與被告的通話,我並未依照通話內容致送2、3萬元給田尾鄉公所建設課課員卯○○。」、「(問:被告於通話中回答你『不要緊,不然如果你們要,拿2、3萬給他就好』、『之前都沒有拿』,你表示「我們也是沒有,是問看他有沒有在『那個』」,被告笑著回答『大家都要啦』,然後你再問被告『我是不知道,看你有沒有拿過』,被告回答『你忘記了,我之前都叫他直接來公司…』,請問你有無依被告之建議致送2萬或3萬元打點卯○○使前述工程驗收順利?)沒有。」、「(問:那為何被告會回答「你忘記了,我之前都叫他直接來公司…」?)我確實不曾在公司見過卯○○。」、「(問:前述電話錄音中,你告訴你父親陳炳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卯○○那邊,卯○○說他很忙,沒空替你們辦,並問你父親陳炳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你父親陳炳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你回答『有,有拿去給他』,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對照前述88年10月19日你與被告談話之電話錄音,顯示你確曾於驗收時致送賄款用以打點卯○○,為何你堅稱沒有?)我確實沒有送賄款打點卯○○。」、「(問:那你回答『有,有拿去給他』指的係何意思?)應該是指送公文或工程相關的資料給卯○○,因時間久遠我也記不清楚是送什麼了。」等語(見陳雪鳳90年8月24日調查站筆錄)。證人陳炳於調查站詢問時亦證稱:「(問:你及陳雪鳳、陳進郎有無在驗收前後致送任何利益給帶隊驗收之卯○○或該公所之其他人員?)我不清楚」等語(見陳炳90年8月24日調查站筆錄),亦不能證明卯○○確有收受上開賄款之情事,益見本件並無證據證明卯○○確有收受上開賄款。
㈢次查,公訴人雖認卯○○就前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
園工程」,有使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惟本件新建公園工程雖自88年7月7日起施工,施工期限約定為120日曆天,然該工程其後自88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報備停工(此部分起訴書並不爭執,且亦認為應扣除而已扣除),復因該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施工期自89年1月3日起至89年1月24日計22天,致上開新建公園工程土方及整地等前置工作無法進行,依據工程合約第15條規定應歸責於「甲方(指田尾鄉公所)之延誤」事由,而由祥稜公司建議按實際情況延長工期22日曆天,以及因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致本件新建公園工程案須修正中央廣場之造型柱數量從8座調整為6座,於監工人員89年3月28日現場勘驗後,請承包商依修正圖施工,並由祥稜公司建議自89年3月28日起至變更圖收到日(依「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所載係停工至89年4月25日止)停工,扣除上開2次停工及展延期間,本件新建公園工程並未逾期完工,此有祥稜公司89年4月10日(89)祥工字第018號函及「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各1件附卷為憑,本院審酌上開第2次停工或展延工期,既均係負責監工之祥稜公司依據其實際監工所得之情況所為建議,且起訴書亦未舉證證明祥稜公司有何遭受不當壓力而故意於業務上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及建議,尚不得率認聖益公司就前揭新建公園工程有何逾期完工之情形,自亦無從遽認卯○○有何圖利聖益公司之行為。
㈣依公訴人所舉證據,既不足以認定卯○○有何圖利或違背職
務行為,亦不足以認定陳雪鳳有交付賄賂予卯○○之行為,自難僅憑被告與陳雪鳳上開對話內容及上開工程相關文件,遽認被告有共同圖利或行賄犯行。
八、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公訴人所指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非公務人員行賄等犯行,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與其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及高低度行為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3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分析統計表┌──┬──────────────────┬────┬────┬───────┬─────┬─────┐│編號│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1 │彰72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駿豐 │ 邦立 │ 900000 │ 900000 │├──┼──────────────────┼────┼────┼───────┼─────┼─────┤│ 2 │同安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友聖 │ 邦立 │ 920000 │ 930000 │├──┼──────────────────┼────┼────┼───────┼─────┼─────┤│ 3 │彰139三芬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金東 │ 尚品、漢寶 │ 890000 │ 908000 │├──┼──────────────────┼────┼────┼───────┼─────┼─────┤│ 4 │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佑新 │ 德森、吉崧 │ 910000 │ 910000 │├──┼──────────────────┼────┼────┼───────┼─────┼─────┤│ 5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立益 │ 木山、佑新 │ 900000 │ 900000 │├──┼──────────────────┼────┼────┼───────┼─────┼─────┤│ 6 │台14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木山 │ 佑新、漢寶 │ 910000 │ 930000 │├──┼──────────────────┼────┼────┼───────┼─────┼─────┤│ 7 │舊社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聖益 │ 木山、營泰 │ 900000 │ 940000 │├──┼──────────────────┼────┼────┼───────┼─────┼─────┤│ 8 │溪頭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00000 │ 940000 │├──┼──────────────────┼────┼────┼───────┼─────┼─────┤│ 9 │社口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35000 │ 945000 │├──┼──────────────────┼────┼────┼───────┼─────┼─────┤│ 10 │進芬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0000 │ 940000 │├──┼──────────────────┼────┼────┼───────┼─────┼─────┤│ 11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漢寶 │ 940000 │ 940000 │├──┼──────────────────┼────┼────┼───────┼─────┼─────┤│ 12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二) │89.06.27│ 尚品 │ 伍益、吉崧 │ 940000 │ 940000 │├──┼──────────────────┼────┼────┼───────┼─────┼─────┤│ 13 │中崙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尚品、吉崧 │ 930000 │ 930000 │├──┼──────────────────┼────┼────┼───────┼─────┼─────┤│ 14 │台14線丁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27│ 佑新 │ 伍益、尚品 │ 930000 │ 940000 │├──┼──────────────────┼────┼────┼───────┼─────┼─────┤│ 15 │芬園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營泰、立益 │ 935000 │ 940000 │├──┼──────────────────┼────┼────┼───────┼─────┼─────┤│ 16 │大竹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吉崧、尚品 │ 835000 │ 840000 │├──┼──────────────────┼────┼────┼───────┼─────┼─────┤│ 17 │楓坑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立益、營泰 │ 925000 │ 930000 │├──┼──────────────────┼────┼────┼───────┼─────┼─────┤│ 18 │大埔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總興 │ 吉崧、佑新 │ 940000 │ 940000 │├──┼──────────────────┼────┼────┼───────┼─────┼─────┤│ 19 │中彰121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7.14│ 金東 │ 漢寶、尚品 │ 930000 │ 948000 │├──┼──────────────────┼────┼────┼───────┼─────┼─────┤│ 20 │彰139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7.14│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5000 │ 947000 │└──┴──────────────────┴────┴────┴───────┴─────┴─────┘附件二之一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161 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彰161 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等工程│89.05.09│ 長勁 │ 大大、三巨 │ 3.5% │大大4.0%、三巨3.8%│└──────────────────┴────┴────┴──────┴────┴──────────┘附件二之二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分析統計表┌──┬──────────────────┬────┬────┬───────┬─────┬─────┐│編號│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1 │彰155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漢寶、木山 │ 965000 │ 990000 │├──┼──────────────────┼────┼────┼───────┼─────┼─────┤│ 2 │彰157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木山、營泰 │ 938000 │ 990000 │├──┼──────────────────┼────┼────┼───────┼─────┼─────┤│ 3 │彰159支線永和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德森、尚品 │ 960000 │ 990000 │├──┼──────────────────┼────┼────┼───────┼─────┼─────┤│ 4 │彰159支線菜寮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吉崧、漢寶 │ 940000 │ 990000 │├──┼──────────────────┼────┼────┼───────┼─────┼─────┤│ 5 │彰160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吉崧、德森 │ 956000 │ 990000 │├──┼──────────────────┼────┼────┼───────┼─────┼─────┤│ 6 │彰161 支線臺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89.06.08│ 彰原 │ 金聯合、伸都 │ 960000 │ 990000 │├──┼──────────────────┼────┼────┼───────┼─────┼─────┤│ 7 │彰163支線西港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名邑、川友 │ 962000 │ 990000 │├──┼──────────────────┼────┼────┼───────┼─────┼─────┤│ 8 │彰163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彰原 │ 巨逸、經唐 │ 948000 │ 990000 │├──┼──────────────────┼────┼────┼───────┼─────┼─────┤│ 9 │彰164支線東城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伸都 │ 川友、金聯合 │ 936000 │ 990000 │├──┼──────────────────┼────┼────┼───────┼─────┼─────┤│ 10 │彰165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巨逸、經唐 │ 940000 │ 990000 │├──┼──────────────────┼────┼────┼───────┼─────┼─────┤│ 11 │彰157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木山 │ 營泰、伍益 │ 956000 │ 990000 │├──┼──────────────────┼────┼────┼───────┼─────┼─────┤│ 12 │彰158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尚品、營泰 │ 962000 │ 990000 │├──┼──────────────────┼────┼────┼───────┼─────┼─────┤│ 13 │彰159支線山腳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吉崧 │ 939000 │ 990000 │├──┼──────────────────┼────┼────┼───────┼─────┼─────┤│ 14 │彰160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尚品、漢寶 │ 942000 │ 990000 │├──┼──────────────────┼────┼────┼───────┼─────┼─────┤│ 15 │彰161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營泰、立益 │ 948000 │ 990000 │├──┼──────────────────┼────┼────┼───────┼─────┼─────┤│ 16 │彰162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經唐、巨逸 │ 962000 │ 990000 │├──┼──────────────────┼────┼────┼───────┼─────┼─────┤│ 17 │彰162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彰原 │ 福崧、中勵 │ 946000 │ 990000 │├──┼──────────────────┼────┼────┼───────┼─────┼─────┤│ 18 │彰164支線上山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中勵、福崧 │ 952000 │ 990000 │├──┼──────────────────┼────┼────┼───────┼─────┼─────┤│ 19 │彰166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伸都 │ 中勵、福崧 │ 938000 │ 990000 │├──┼──────────────────┼────┼────┼───────┼─────┼─────┤│ 20 │彰167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全富 │ 金聯合、川友 │ 948000 │ 990000 │└──┴──────────────────┴────┴────┴───────┴─────┴─────┘附件二之三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工程 │89.06.21│ 中森 │ 祥泰、亞辰 │ 4.7% │祥泰5.1%、亞辰4.9%│└──────────────────┴────┴────┴──────┴────┴──────────┘附件二之四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55項工程分析統計表┌──┬──────────────────┬────┬────┬───────┬─────┬─────┐│編號│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1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百峻、大有 │ 950000 │ 990000 │├──┼──────────────────┼────┼────┼───────┼─────┼─────┤│ 2 │大城鄉濁水溪北東西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慶沅、百峻 │ 932000 │ 990000 │├──┼──────────────────┼────┼────┼───────┼─────┼─────┤│ 3 │大城鄉尤仕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中勵 │ 啟記、全富 │ 942000 │ 990000 │├──┼──────────────────┼────┼────┼───────┼─────┼─────┤│ 4 │大城鄉魚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宏松 │ 慶沅、千旺 │ 946000 │ 990000 │├──┼──────────────────┼────┼────┼───────┼─────┼─────┤│ 5 │大城鄉建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金富 │ 總興、金東 │ 938000 │ 990000 │├──┼──────────────────┼────┼────┼───────┼─────┼─────┤│ 6 │大城鄉姑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彰原 │ 啟記、全富 │ 952000 │ 990000 │├──┼──────────────────┼────┼────┼───────┼─────┼─────┤│ 7 │大城鄉古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佑晟、益暉 │ 948000 │ 990000 │├──┼──────────────────┼────┼────┼───────┼─────┼─────┤│ 8 │大城鄉北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名邑 │ 鎰伸、德仁 │ 948000 │ 990000 │├──┼──────────────────┼────┼────┼───────┼─────┼─────┤│ 9 │大城鄉上富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經康 │ 鎰伸、伸都 │ 954000 │ 990000 │├──┼──────────────────┼────┼────┼───────┼─────┼─────┤│ 10 │大城鄉上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大有、千旺 │ 952000 │ 990000 │├──┼──────────────────┼────┼────┼───────┼─────┼─────┤│ 11 │大城鄉和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日元 │ 泰穎 │ 936000 │ 990000 │├──┼──────────────────┼────┼────┼───────┼─────┼─────┤│ 12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金聯合、泓裕 │ 956000 │ 990000 │├──┼──────────────────┼────┼────┼───────┼─────┼─────┤│ 13 │大城鄉溝仔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泓裕、山富 │ 932000 │ 990000 │├──┼──────────────────┼────┼────┼───────┼─────┼─────┤│ 14 │大城鄉管仕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永傑、彰晨 │ 952000 │ 990000 │├──┼──────────────────┼────┼────┼───────┼─────┼─────┤│ 15 │大城鄉新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彰晨、山富 │ 948000 │ 990000 │├──┼──────────────────┼────┼────┼───────┼─────┼─────┤│ 16 │大城鄉頂庄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上帆 │ 日元 │ 954000 │ 990000 │├──┼──────────────────┼────┼────┼───────┼─────┼─────┤│ 17 │大城鄉潭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肇益 │ 泓裕、德仁 │ 946000 │ 990000 │├──┼──────────────────┼────┼────┼───────┼─────┼─────┤│ 18 │大城鄉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彰晨 │ 932000 │ 985000 │├──┼──────────────────┼────┼────┼───────┼─────┼─────┤│ 19 ○○○鄉○○段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伸都 │ 中勵、永傑 │ 937000 │ 990000 │├──┼──────────────────┼────┼────┼───────┼─────┼─────┤│ 20 ○○○鄉○○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彰原 │ 金東、金聯合 │ 943000 │ 990000 │├──┼──────────────────┼────┼────┼───────┼─────┼─────┤│ 21 │大城鄉三塊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駿泰 │ 經唐、永傑 │ 954000 │ 990000 │├──┼──────────────────┼────┼────┼───────┼─────┼─────┤│ 22 │大城鄉豐美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經唐、金東 │ 947000 │ 990000 │├──┼──────────────────┼────┼────┼───────┼─────┼─────┤│ 23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德仁 │ 938000 │ 990000 │├──┼──────────────────┼────┼────┼───────┼─────┼─────┤│ 24 │大城鄉北二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啟記、正光 │ 948000 │ 985000 │├──┼──────────────────┼────┼────┼───────┼─────┼─────┤│ 25 │大城鄉下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吉益 │ 永傑、啟記 │ 952000 │ 990000 │├──┼──────────────────┼────┼────┼───────┼─────┼─────┤│ 26 │大城鄉尤仕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正光、德仁 │ 955000 │ 990000 │├──┼──────────────────┼────┼────┼───────┼─────┼─────┤│ 27 │大城鄉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名邑、新發 │ 952000 │ 990000 │├──┼──────────────────┼────┼────┼───────┼─────┼─────┤│ 28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 29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 30 │大城鄉西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佳陽、皇寶 │ 938000 │ 990000 │├──┼──────────────────┼────┼────┼───────┼─────┼─────┤│ 31 │大城鄉民生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權洋、明生 │ 952000 │ 990000 │├──┼──────────────────┼────┼────┼───────┼─────┼─────┤│ 32 │大城鄉外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2│ 伸都 │ 駿泰、鎰伸 │ 934000 │ 990000 │├──┼──────────────────┼────┼────┼───────┼─────┼─────┤│ 33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台西段改善工程 │89.08.02│ 上帆 │ 明生、亞詮 │ 955000 │ 985000 │├──┼──────────────────┼────┼────┼───────┼─────┼─────┤│ 34 │大城鄉東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經唐 │ 永傑、新發順 │ 936000 │ 990000 │├──┼──────────────────┼────┼────┼───────┼─────┼─────┤│ 35 │大城鄉豐東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彰原 │ 新發順、鎰伸 │ 936000 │ 990000 │├──┼──────────────────┼────┼────┼───────┼─────┼─────┤│ 36 │大城鄉豐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駿泰 │ 名邑、總興 │ 943000 │ 985000 │├──┼──────────────────┼────┼────┼───────┼─────┼─────┤│ 37 │大城鄉菜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權洋 │ 恒億、皇寶 │ 938000 │ 990000 │├──┼──────────────────┼────┼────┼───────┼─────┼─────┤│ 38 │大城鄉三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彰原 │ 中勵、總興 │ 938000 │ 990000 │├──┼──────────────────┼────┼────┼───────┼─────┼─────┤│ 39 │大城鄉臺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日元 │ 佳陽、恒億 │ 940000 │ 970000 │├──┼──────────────────┼────┼────┼───────┼─────┼─────┤│ 40 │大城鄉三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居易 │ 佳陽、明生 │ 946000 │ 980000 │├──┼──────────────────┼────┼────┼───────┼─────┼─────┤│ 41 │大城鄉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駿泰 │ 永傑、名邑 │ 954000 │ 990000 │├──┼──────────────────┼────┼────┼───────┼─────┼─────┤│ 42 │大城鄉上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經唐 │ 德仁、總興 │ 940000 │ 990000 │├──┼──────────────────┼────┼────┼───────┼─────┼─────┤│ 43 │大城鄉青埔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伸都 │ 金東、新發順 │ 948000 │ 990000 │├──┼──────────────────┼────┼────┼───────┼─────┼─────┤│ 44 │大城鄉過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全富 │ 鎰伸、金聯合 │ 944000 │ 990000 │├──┼──────────────────┼────┼────┼───────┼─────┼─────┤│ 45 │大城鄉公館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上帆 │ 泓裕、恒億 │ 956000 │ 990000 │├──┼──────────────────┼────┼────┼───────┼─────┼─────┤│ 46 │大城鄉豐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萬伯 │ 順寶行、佑忠 │ 952000 │ 990000 │├──┼──────────────────┼────┼────┼───────┼─────┼─────┤│ 47 │大城鄉大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佳陽 │ 泓裕、亞詮 │ 940000 │ 990000 │├──┼──────────────────┼────┼────┼───────┼─────┼─────┤│ 48 │大城鄉三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金東、吉崧 │ 946000 │ 990000 │├──┼──────────────────┼────┼────┼───────┼─────┼─────┤│ 49 │大城鄉大區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總興、金東 │ 942000 │ 980000 │├──┼──────────────────┼────┼────┼───────┼─────┼─────┤│ 50 │大城鄉上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吉崧、德森 │ 936000 │ 990000 │├──┼──────────────────┼────┼────┼───────┼─────┼─────┤│ 51 │大城鄉永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總興、木山 │ 954000 │ 990000 │├──┼──────────────────┼────┼────┼───────┼─────┼─────┤│ 52 │大城鄉尤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德森、木山 │ 940000 │ 985000 │├──┼──────────────────┼────┼────┼───────┼─────┼─────┤│ 53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8.09│ 日元 │ 久大、明生 │ 936000 │ 990000 │├──┼──────────────────┼────┼────┼───────┼─────┼─────┤│ 54 │大城鄉菜寮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9│ 上帆 │ 亞詮、日元 │ 948000 │ 990000 │├──┼──────────────────┼────┼────┼───────┼─────┼─────┤│ 55 │大城鄉西港排水楓港段改善工程 │89.08.09│ 居易 │ 萬伯、皇寶 │ 950000 │ 990000 │└──┴──────────────────┴────┴────┴───────┴─────┴─────┘附件三之一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29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全富、啟記 │ 840000 │ 882000 │ 金東、川友 │├──────────────────┼────┼────┼───────┼─────┼─────┼──────┤│王功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豐田、敬華 │ 849000 │ 890000 │ 金東、川友 │├──────────────────┼────┼────┼───────┼─────┼─────┼──────┤│埤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金聯合 │ 權洋、川友 │ 835000 │ 890000 │ 泓裕、宜久 │├──────────────────┼────┼────┼───────┼─────┼─────┼──────┤│大同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豐田 │ 福崧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富彥│├──────────────────┼────┼────┼───────┼─────┼─────┼──────┤│路上大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泓裕 │ 宜久、金東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啟記│├──────────────────┼────┼────┼───────┼─────┼─────┼──────┤│永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正吉 │ 立益、金東 │ 839000 │ 890000 │ 長億、木山 │├──────────────────┼────┼────┼───────┼─────┼─────┼──────┤│復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德森、詠泰 │ 380000 │ 390000 │ 立益、木山 │├──────────────────┼────┼────┼───────┼─────┼─────┼──────┤│十三戶三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正松、肇益 │ 850000 │ 890000 │ 立益、木山 │├──────────────────┼────┼────┼───────┼─────┼─────┼──────┤│八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佑新、居易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木山 │├──────────────────┼────┼────┼───────┼─────┼─────┼──────┤│十三戶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國寶、億隆霖 │ 850000 │ 900000 │ 金東、木山 │├──────────────────┼────┼────┼───────┼─────┼─────┼──────┤│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立益 │ 宏松、政統 │ 840000 │ 890000 │ 尚品、金東 │├──────────────────┼────┼────┼───────┼─────┼─────┼──────┤│萬興排水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匯鴻、景瀚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漢寶 │├──────────────────┼────┼────┼───────┼─────┼─────┼──────┤│海尾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彰茂、詠泰 │ 840000 │ 880000 │ 金東、漢寶 │├──────────────────┼────┼────┼───────┼─────┼─────┼──────┤│新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吉崧 │ 正松、泓裕 │ 850000 │ 880000 │ 總興、佑新 │├──────────────────┼────┼────┼───────┼─────┼─────┼──────┤│十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尚品 │ 正吉、金聯合 │ 83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八洲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2│ 漢寶 │ 立松、悟禪 │ 840000 │ 890000 │ 吉崧、佑新 │├──────────────────┼────┼────┼───────┼─────┼─────┼──────┤│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木山 │ 丸和、順榮 │ 840000 │ 880000 │ 佑新、伍益 │├──────────────────┼────┼────┼───────┼─────┼─────┼──────┤│崙腳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龍贏、宏松 │ 84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萬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正吉、泓裕 │ 83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十三戶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丸和、營泰 │ 85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草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立益 │ 漢寶、正吉 │ 850000 │ 890000 │ 聖益、吉崧 │├──────────────────┼────┼────┼───────┼─────┼─────┼──────┤│舊趙甲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尚品 │ 億隆霖、肇益 │ 840000 │ 890000 │ 金東、總興 │├──────────────────┼────┼────┼───────┼─────┼─────┼──────┤│復興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5│ 漢寶 │ 正吉、立松 │ 830000 │ 890000 │ 金東、佑新 │├──────────────────┼────┼────┼───────┼─────┼─────┼──────┤│後港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立益 │ 83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沙山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德森、金東 │ 84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成美幹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吉崧 │ 彰茂、國寶 │ 830000 │ 880000 │ 聖益、木山 │├──────────────────┼────┼────┼───────┼─────┼─────┼──────┤│舊趙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佑新 │ 營泰、鴻陞 │ 85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國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德森、金聯合 │ 85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火炎溝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金東、丸宜 │ 84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附件三之二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招標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得標金額│底價金額│備 註│├──────────────────┼────┼────┼────────┼────┼────┼───┤│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 │89.02.03│ 聖益 │營泰、立益、吉崧│00000000│00000000│ │└──────────────────┴────┴────┴────────┴────┴────┴───┘附件四之一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等7 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停工申請收文日期│├──────────────────┼────┼────┼───────┼─────┼─────┼──────┼────────┤│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吉崧 │ 尚品、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聖益 │88.08.16(7502) │├──────────────────┼────┼────┼───────┼─────┼─────┼──────┼────────┤│彰87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長成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木山 │88.08.16(7503) │├──────────────────┼────┼────┼───────┼─────┼─────┼──────┼────────┤│彰89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尚品 │ 聖益、木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長成 │88.08.16(7504) │├──────────────────┼────┼────┼───────┼─────┼─────┼──────┼────────┤│彰153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吉崧、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金東 │88.08.16(7505) │├──────────────────┼────┼────┼───────┼─────┼─────┼──────┼────────┤│彰141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木山、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吉崧 │88.08.16(7506) │├──────────────────┼────┼────┼───────┼─────┼─────┼──────┼────────┤│彰146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金東 │ 聖益、吉崧 │ 0000000 │ 0000000 │ 木山、長成 │88.08.16(7507) │├──────────────────┼────┼────┼───────┼─────┼─────┼──────┼────────┤│彰14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木山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立益 │88.08.16(7509) │└──────────────────┴────┴────┴───────┴─────┴─────┴──────┴────────┘附件四之二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20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新厝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總興、吉崧 │ 900000 │ 950000 │ 木山、尚品 │├──────────────────┼────┼────┼───────┼─────┼─────┼──────┤│福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尚品、漢寶 │ 900000 │ 950000 │ 木山、總興 │├──────────────────┼────┼────┼───────┼─────┼─────┼──────┤│仁里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佑新、木山 │ 910000 │ 960000 │ 吉崧、金東 │├──────────────────┼────┼────┼───────┼─────┼─────┼──────┤│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吉崧、漢寶 │ 890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尚品、木山 │ 880000 │ 930000 │ │├──────────────────┼────┼────┼───────┼─────┼─────┼──────┤│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總興 │ 立益、佑新 │ 850000 │ 890000 │ 金東、尚品 │├──────────────────┼────┼────┼───────┼─────┼─────┼──────┤│田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聖益 │ 吉崧、尚品 │ 893000 │ 945000 │ 裕新、協立 │├──────────────────┼────┼────┼───────┼─────┼─────┼──────┤│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伍益 │ 木山、吉崧 │ 880000 │ 930000 │ │├──────────────────┼────┼────┼───────┼─────┼─────┼──────┤│新生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立益 │ 金東、尚品 │ 826000 │ 870000 │ 木山、總興 │├──────────────────┼────┼────┼───────┼─────┼─────┼──────┤│饒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總興 │ 立益、詠泰 │ 890000 │ 950000 │ 立益、尚品 │├──────────────────┼────┼────┼───────┼─────┼─────┼──────┤│正義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佑新 │ 總興、木山 │ 850000 │ 860000 │ 日元、肇益 │├──────────────────┼────┼────┼───────┼─────┼─────┼──────┤│陸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立益、佑新 │ 84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打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吉崧、漢寶 │ 860000 │ 910000 │ 立益、尚品 │├──────────────────┼────┼────┼───────┼─────┼─────┼──────┤│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聖益 │ 詠泰、佑新 │ 893000 │ 940000 │ 裕新、協立 │├──────────────────┼────┼────┼───────┼─────┼─────┼──────┤│溪頂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佑新、金東 │ 903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新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金東、總興 │ 884000 │ 930000 │ │├──────────────────┼────┼────┼───────┼─────┼─────┼──────┤│豐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總興 │ 詠泰、聖益 │ 885000 │ 930000 │ 金東、尚品 │├──────────────────┼────┼────┼───────┼─────┼─────┼──────┤│柳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佑新 │ 金東、詠泰 │ 903000 │ 950000 │ 日元、肇益 │├──────────────────┼────┼────┼───────┼─────┼─────┼──────┤│睦宜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金東 │ 立益、佑新 │ 913000 │ 960000 │ │├──────────────────┼────┼────┼───────┼─────┼─────┼──────┤│溪畔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6│ 伍益 │ 木山、吉崧 │ 808000 │ 850000 │ 雄發、富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