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芙禎選任辯護人 吳念恆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芙禎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訴人即被告陳芙禎因強盜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8年11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99年2月5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法 官 李 秋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