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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抗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71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97年度聲減更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㈠受刑人所犯煙毒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係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而被處3年6月,應合於減刑條件,原審未調取該案判決原文以查閱該判決所引法條是否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7款後段所規定,顯然違背法令;㈡受刑人於88年5月5日起接續執行殘刑2年7月29日,迄91年1月2日止,復於91年1月3日起接續執行他案至今,再按受刑人所執行之殘刑2年7月29日,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係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第79 條之1第5項規定修正前,則受刑人之殘刑應有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前段之適用(即假釋所殘餘之2年7月29日刑期應與他案合併執行,於合併執行之刑期未執行完畢前,全部視為未執行完畢),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減刑,原裁定未依本院97年度抗字第1063號裁定發回意旨加以調查,逕謂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末合,當然違背法令;㈢原審認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者,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而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要不得逕以自己名義提出聲請云云,此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規定相違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0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3案均未顯示於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內,而上開案件受刑人總共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嗣受刑人送監執行後,於85年5月2日假釋,又因於假釋期間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自88年5月5日起執行殘刑2年7月29日,迄91年1月2日止,並於91年1月3日起接續執行他案,期間受刑人均未出監,而受刑人該後3案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乃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原審裁定駁回受刑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者,應由檢

察官提出聲請,而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要不得逕以自己名義提出聲請,本件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與法即有未合。

㈡又本件受刑人所為上開犯罪及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臺灣臺東監獄87年5月7日東監太教字第0869號函、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97年度聲減字第692號卷第50之6頁、97年度聲減更字第33號卷第8頁背面、第9頁),是本件受刑人所犯恐嚇等罪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犯竊盜罪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犯贓物罪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犯煙毒罪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雖為原審法院,然原審法院上開83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已逾1年6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即不予減刑,即非同條例第8條第1項所稱「應減刑之罪」,聲請人自應向應減刑之數罪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向其中一管轄法院聲請,聲請人誤向原審法院聲請減刑,與法亦有未合。

㈢另依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443號判決書事實欄前科

所載「甲○○前曾於8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0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刑起日期為82年7 月4 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84年1 月2日 ;又於8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4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與前案接續執行結果,刑起日期為84年1 月3 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84年9 月17日;又於8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與前案接續執行結果,刑起日期為84年9 月18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88年2 月13日,嗣於85年5月2日假釋出獄」等語(見本院97年度抗字第1063號卷第51頁)及上開撤銷假釋報告表所載「①罪名贓物、刑期6月、刑期起迄日期82年1月15日至82年7月3日②罪名恐嚇等、刑期1年6月、刑期起迄日期82年7月4日至84年1月2日③罪名竊盜、刑期10月、刑期起迄日期84年1月3日至84年9月17日④罪名煙毒等、刑期3年6月、刑期起迄日期84年9月18日至88年2月13日,合刑6年4月」等情(見原審97年度聲減更字第33號卷第8頁背面),本件受刑人上開所處罪刑均係接續執行,是否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即非無疑,既非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適用。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罪(即上開所稱之他案),經臺灣高等

法院於97年4月22日,以97聲減更㈠字第1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即所犯偽造貨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恐嚇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偽造貨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執減更己字第108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有期徒刑15年2月,其於91年1月3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8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及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原審97年度聲減字第692號卷第12頁)。而依上開97年執減更己字第1085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受刑人因案遭羈押至88年5月4日後,並未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5年2月,而係先接續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執助丙字第294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度訴緝字第6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易字第4022號及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年7月29日,此觀卷附上開執助丙字第294號之指揮書(見原審97年度聲減字第692號卷第50-6頁),其刑期起算日期為88年5月5日,嗣於91年1月3日執行期滿後,始接續執行上開15年2月之有期徒刑,即可明瞭。是依上開執行指揮書觀之,受刑人所稱其於88年5月5日係接續執行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假釋後殘刑2年7月29日,尚非無據,此經本院前以97年度抗字第1063號裁定發回意旨詳予指明,原審仍未依上開88年執助丙字第294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函調83年度訴緝字第63號、82年度易字第4022號及8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之判決原本以資查明,亦未究明原審83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關於受刑人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復未審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2條「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逕認受刑人不得逕以自己名義聲請定應執行刑,暨上開殘刑既已執行完畢,即不在減刑之列,已不符上開減刑規定之要件云云,顯有未當。

㈡又「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

年 11月26日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執行指揮書所載,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既係與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之他案接續執行,則受刑人上開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究係發生於何時,即有查明之必要。若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86 年11月26日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規定,於計算將來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時,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則受刑人所犯前揭恐嚇、竊盜及毒品等罪之殘刑2年7月29日與他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部分),既係接續執行,即無從予以割裂,該殘刑所依附之本罪(即上開執助丙字第294號指揮書所載之3罪),於全部接續執行完畢前,即難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1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受刑人究竟係因何種原因事實撤銷假釋,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究發生在何時,此關係受刑人所執行之殘刑有無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前段之適用(即假釋所殘餘之2年7月29日刑期應與他案合併執行,於合併執行之刑期未執行完畢前,全部視為未執行完畢),得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自有向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受刑人曾經服刑之監獄,函查是否尚有留存受刑人係何原因撤銷假釋等相關資料,以釐清本案事實。

㈢綜據上述,本件受刑人提起抗告所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有理由,且為維護審級利益,爰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為裁定。

四、應依刑事訴訴訟法第413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