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貴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上開各罪除符合易科罰金要件外,另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俾利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刑法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參酌前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得易科罰金,是以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05月間 │97.05月間 │97.06.20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9號 │偵字第69號 │偵字第69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03│98年度上訴字第1103│98年度上訴字第1103││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7.15 │98.07.15 │98.07.15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確├──────┼─────────┼─────────┼─────────┤│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103│98年度上訴字第1103│98年度上訴字第1103││判│案 號│號 │號 │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8.07.15 │98.07.15 │98.07.15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 案 件│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第4833號 │第4833號 │第483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