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052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19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