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9800191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