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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0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102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2月3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子 良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