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
5 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561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