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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12月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郭 同 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