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偽造貨幣 │侵占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原宣告有期徒刑8月已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92年3、4月間某日至 │92年2月間 │90.05.18至91年3月止 ││ │92.07.18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5558號 │第122號 │19756號 │├─┬──────┼──────────┼──────────┼──────────┤│ │法 院│ 嘉義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66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748號 │97年度上更(二)字第││ │ │ │ │164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01.27 │ 95.08.03 │ 98.02.25 │├─┼──────┼──────────┼──────────┼──────────┤│ │法 院│ 嘉義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66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74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60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04.10 │ 95.08.03 │ 98.05.14 │├─┴──────┼──────────┼──────────┼──────────┤│ │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更│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字第4739號 (編號1、2│字第4739號 │7413號 ││ │已定刑為2年1月、已執│ │ ││ │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