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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減得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7、8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以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數罪,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八號判決重利八罪,均處有期徒刑各三月,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查受刑人所犯重利八罪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九五號裁定雖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但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為保障受刑人權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判決主文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及被告均得聲請法院裁定之,業據司法院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在案;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所公布之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罪共八罪,前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八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嗣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4、5、6、7、8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九五號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4、5、6、7、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及如附表編號3、4、5、6、7、8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亦均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本均得易科罰金;另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超過有期徒刑六個月,然參諸前揭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04.22 │ 96.04.23 │ 96.05.0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27551號 │第27551號 │第27551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9.24 │ 97.09.24 │ 97.09.24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4 │ 97.09.24 │ 97.09.24 ││ │ │ (不得上訴) │ (不得上訴) │ (不得上訴)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第2條第1項 │ 第2條第1項 │ 不合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1月15日 │ 1月15日 │ 不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第16520號 │第16520號 │第16520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06.26 │ 96.08.10 │ 96.09.3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27551號 │第27551號 │第27551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9.24 │ 97.09.24 │ 97.09.24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確├──────┼─────────┼─────────┼─────────┤│定│ │ │ │ ││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4 │ 97.09.24 │ 97.09.24 ││ │ │ (不得上訴) │ (不得上訴) │ (不得上訴)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合 │ 不合 │ 不合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不減刑 │ 不減刑 │ 不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第16520號 │第16520號 │第16520號 │└────────┴─────────┴─────────┴─────────┘┌────────┬─────────┬─────────┬─────────┐│編 號│ 7 │ 8 │ │├────────┼─────────┼─────────┼─────────┤│罪 名│重利 │重利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96.10.08 │ 96.11.07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7551號 │第27551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 ││事│ │號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9.24 │ 97.09.24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確├──────┼─────────┼─────────┼─────────┤│定│ │ │ │ ││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58│97年度上易字第1458│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4 │ 97.09.24 │ ││ │ │ (不得上訴) │ (不得上訴)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合 │ 不合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不減刑 │ 不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16520號 │第16520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