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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 6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2414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 9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