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1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因其所犯各罪均為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2 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1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張 惠 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6年4月2日起至96│96年6月15日起至 │96年12月19日起至││ │年6月12日止 │96年12月15日止 │97年1月19日止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12486號 │字第12486號 │字第12486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 │分院 │分院 │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實│ │2191號 │2191號 │2191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確├──────┼────────┼────────┼────────┤│定│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判│ │2191號 │2191號 │219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字第3240號 │字第3240號 │字第3240號 │└────────┴────────┴────────┴────────┘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重利 │重利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29日起至 │97年4月18日 │ ││ │97年4月19日止 │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486號 │字第12486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分院 │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2191號 │2191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 ││確├──────┼────────┼────────┼────────┤│定│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 ││判│ │2191號 │2191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3240號 │字第324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