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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其犯罪時間為96年7月間至96年12月6日,經貴院(即本院)98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惟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受刑人所犯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仍得易科罰金,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6年7月間至96年12月6日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 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據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至9月間 │96年10月12日 │96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7470號 │27216號 │27216號 │├─┬─────────┼──────────┼──────────┼──────────┤│最│法 院 │板橋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307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5月6日 │97年11月19日 │97年11月19日 │├─┼─────────┼──────────┼──────────┼──────────┤│確│法 院 │板橋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307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6.06 │97年12月17日 │97年11月19日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第1383號 (檢97年執字│368號 │368號 ││ │第8768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