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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聲請貴院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時,不得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規定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並與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參照),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4月 ││ │徒刑2月 │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95.11.01 │ 96.03.31 │ 96.05.17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5469號 │ 第12730號 │ 第12730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96年度簡上字第17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事│案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10.31 │ 98.05.27 │ 98.05.27 │├─┼──────┼──────────┼──────────┼──────────┤│ │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簡上字第17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6.10.31 │ 98.05.27 │ 98.05.27 │├─┴──────┼──────────┼──────────┼──────────┤│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28號 │8473號 │84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6.05.17 │ 96.05.17 │ 96.05.1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12730號 │ 第12730號 │ 第12730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事│案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98.05.27 │ 98.05.27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8.05.27 │ 98.05.27 │ 98.05.27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8473號 │8473號 │8473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