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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4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2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其所定應執行刑定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惟原裁定如附表編號1、2之罪並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檢察官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之解釋、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利執行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案件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在卷可稽。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 號解釋,認本件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裁定減 │有期徒刑1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為有期徒刑3月 (中高 │ │ ││ │分院96聲減字1447號)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8日凌晨0時50 │95年7月8日凌晨0時50 │ ││ │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3210號 │第3210號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3.15 │96.3.15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3.15 │96.6.8 │ │├─┴─────────┼──────────┼──────────┼──────────┤│所犯法條 │已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0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已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已減刑 │有期徒刑6月 │ 已減刑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6年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6年執減更字│ ││ │第3699號之1(96執減更│第2472號 │ ││ │2472) │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 │ ││ │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