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各該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五號判決。依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惟原判決並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執行依據,爰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判決主文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及被告均得聲請法院裁定之,業據司法院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在案;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所公布之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罪共十三罪,前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五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所處之宣告刑,亦均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本均得易科罰金;另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超過有期徒刑六個月,然參諸前揭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有期徒刑3月;減為 │ 有期徒刑5月;減為 │ 有期徒刑4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犯 罪 日 期│ 96.4.18 │ 96.4.20 │ 96.5.4及96.5.31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5.9 │ 96.5.10 │ 96.5.10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6.5.10 │ 96.5.11 │ 96.5.16及96.5.17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6.5.16及96.5.17 │ 96.5.18 │ 96.5.22及96.5.30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97年度偵字第5124、 ││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 5616、585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5 │ 97.12.25 │ 97.12.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罪 名│ 詐 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6.7.9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5124、 ││ │ 5616、585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2.2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 98年度執字第30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