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號判決確定。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惟原判決並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執行依據,爰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法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32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24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號判決在卷可稽,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郭 同 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罪 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09.04 │97.09.0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4982號 │24982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 │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 ││實│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8.04.30 │ 98.04.30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 │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 ││判│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4.30 │ 98.05.22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8842號 │8842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