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聲字第1254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各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分別經貴院97年度上易字第565號、98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並經98年度聲字第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參照),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本院98年度聲字第886號裁定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宣 告 刑 │ 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 │ 處有期徒刑1年, │ 處有期徒刑10月, ││ │ 有期徒刑4月15日 │ 減為有期徒刑6月 │ 減為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 96.03.01至96.03.26 │ 96.03.26至96.03.29 │ 96.03.29至96.04.02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及 案 號 │ 96年度偵字第22552號 │96年度偵字第25320號 │96年度偵字第25320號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案 號 │ 97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34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3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97.05.15 │ 98.02.24 │ 98.02.24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 ├─────┼───────────┼──────────┼──────────┤│判 決 │ 案 號 │ 97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34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34號 ││ ├─────┼───────────┼──────────┼──────────┤│ │ 確定日期 │ 97.05.15 │ 98.02.24 │ 98.02.24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 │ 97年度執字第9788號 │ 98年度執字第5345號 │ 98年度執字第5345號 ││ │ (已易科罰金執畢) │(截至聲請定刑時尚未 │ (截至聲請定刑時尚未││ │ │ 執行) │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