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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7月2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40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