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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5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貴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因其所犯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修正前刑法第41條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若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決附卷可稽。參酌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意旨,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重利罪 │重利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6.04.20 │96年3月中旬某日至 ││ │ │97.02.25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3590號 │97年度偵字第5552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 │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4.01 │ 98.04.28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 │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4.18 │ 98.04.28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7年度執字第7081號 │98年度執字第7063號 ││ │ (已執畢) │ │└────────┴───────────┴───────────┘┌────────┬───────────┬───────────┐│編 號│ 3 │ 4 │├────────┼───────────┼───────────┤│罪 名│重利罪 │恐嚇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02.18至97.02.25 │97.02.25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 │97年度偵字第555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4.28 │ 98.04.28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4.28 │ 98.04.28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8年度執字第7063號 │98年度執字第7063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