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7號3樓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02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0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