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劉 榮 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 │新臺幣34530元 │金新臺幣200000元 │├───────────┼──────────┼──────────┤│犯 罪 日 期 │97.01.25 │97.10.02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819號 │4367號 │├─┬─────────┼──────────┼──────────┤│最│法 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74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02.27 │98.02.27 │├─┼─────────┼──────────┼──────────┤│確│法 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5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3.26 │98.05.27 │├─┴─────────┼──────────┼──────────┤│備 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225號 (南投地檢98年│1580號 ││ │度執助字第22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