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5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2號解釋,聲請貴院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94年2月 2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時,不得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規定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並與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2號解釋參照),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6號、第 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 │ 妨害自由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03.02 │97.04.21 │97.04.21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997 號│97年度偵字第18001號 │97年度偵字第18001號 ││ │ │ │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9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5.15 │98.06.10 │98.06.10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定├─────────┼──────────┼──────────┼──────────┤│判│案 號 │98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9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8.06.16 │98.06.10 │98.07.03 │├─┴─────────┼──────────┼──────────┼──────────┤│備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8826號 │10201號 (編號2-3定執│10201號 (編號2-3定執││ │ │行刑有期徒刑5月) │行刑有期徒刑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