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刑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裁定依民國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均經確定在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釋字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易科罰金標準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7.09.02 │97.10.05 │97.07.29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23483號 │97年度偵字第23483號 │97年度偵字第19134號 ││ │ │ │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4504號 │97年度易字第450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1.09 │98.01.09 │98.04.07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定├─────────┼──────────┼──────────┼──────────┤│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4504號 │97年度易字第450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8.01.23 │98.01.23 │98.04.07 │├─┴─────────┼──────────┼──────────┼──────────┤│備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661號 │1661號 │5979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