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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1號(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6月。應執行刑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裁定依民國

94 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 2項(現第8項)之規定,致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 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 662號解釋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366號、釋字第662號、院字第 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 金 全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恐嚇取財未遂 │恐嚇取財共22罪│竊盜 ││ │ │ │ │├────────┼───────┼───────┼───────┤│宣 告 刑│減為有期徒刑 │各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6 ││ │1月又15日 │3月 │月 ││ │ │ │ │├────────┼───────┼───────┼───────┤│犯 罪 日 期│95.10.30 │95.10.17起至 │95.10月間起至 ││ │ │95.11.23 │95.11.27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彰化地檢95年度│彰化地檢95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0802號 │偵字第10802號 │偵字第10802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事│ │583號 │583號 │58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05.08 │96.05.08 │96.05.08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決│ │583號 │583號 │58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6.05.08 │96.05.08 │96.05.08 │├─┴──────┼───────┼───────┼───────┤│備 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 │執更字第666號 │執更字第666號 │執更字第666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恐嚇取財共49罪│恐嚇取財共31罪│恐嚇取財未遂共││ │ │ │2罪 │├────────┼───────┼───────┼───────┤│宣 告 刑│各減為有期徒刑│各減為有期徒刑│各減為有期徒刑││ │3月 │3月 │1月又15日 ││ │ │ │ │├────────┼───────┼───────┼───────┤│犯 罪 日 期│95.10.17起至 │95.10.17起至 │95.10.30、 ││ │95.11.23 │95.11.29 │95.10.30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2631號 │偵字第1436、 │偵字第1436、 ││ │ │2780、3059、 │2780、3059、 ││ │ │10012號 │10012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事│ │1530、1531號 │1591號 │159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10.04 │97.04.01 │97.04.01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決│ │1530、1531號 │1591號 │159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6.10.04 │97.04.01 │97.04.01 │├─┴──────┼───────┼───────┼───────┤│備 註 │彰化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 │執更字第666號 │執字第7957號 │執字第7957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