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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19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11弄1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考。查受判決人所犯前開各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人以前開判決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請求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詐 欺 │ 詐 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39次) │ 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 │ ││ │ │ 有期徒刑2月(4次) │ │├─────────┼─────────────┼─────────────┼─────────────┤│ 犯 罪 日 期 │ 96.4.25至96.8.3 │ 96.3.23至96.4.23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6年度偵字第5723號 │ 96年度偵字第5723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案 號 │ 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 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97.10.2 │ 97.10.2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定 │ 案 號 │ 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 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 ││ 判決 ├─────┼─────────────┼─────────────┼─────────────┤│ │ 判 決 │ 97.10.2 │ 97.10.2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 金之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97年度執字第8138號(彰化地│97年度執字第8138號(彰化地 │ ││ │ 檢98年度執更字第1375號) │檢98年度執更字第1375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