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20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 請 人 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等因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本院97年度聲字第2292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在民國98年9月30日刑事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而由代書之人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本院97年度聲字第2292號),對於本院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聲請更正錯誤,其聲請狀之具狀人欄未有聲請人等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聲請人等漏未遵循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式,難認適法,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江 錫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智 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錯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