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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2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執聲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爰依上開釋字第662號、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 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 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 366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陳 如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判決日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確定日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4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15日 │96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判決日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確定日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10日 │96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判決日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確定日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 │├────────┬────────────┬────────────┤│編 號│ 7 │ │├────────┼────────────┼────────────┤│罪 名│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10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6408、8085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 │判決日期│98年5月21日 │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案 號│98年度上易字366號 │ ││ ├────┼────────────┼────────────┤│ │確定日期│98年5月21日 │ │├───┴────┼────────────┼────────────┤│附 註│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