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張 惠 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常業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業 │有期徒刑3月,業 │有期徒刑1年,減為 ││ │經臺中地院96年度│經臺中地院96年度│有期徒刑6月 ││ │聲減字第5040號裁│聲減字第5040號裁│ ││ │定減為有期徒刑1 │定減為有期徒刑1 │ ││ │月又15日 │月又15日 │ │├────────┼────────┼────────┼─────────┤│犯 罪 日 期│92年5、6月間 │92年5、6月間 │93年2月間至93年6月││ │ │ │21日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6503號 │字第6503號 │第16526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 │ │ │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中簡字第8 │96年度中簡字第8 │98年度上訴字第1350││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6年1月31日 │96年1月31日 │98年8月5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確│ │ │ │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中簡字第8 │96年度中簡字第8 │98年度上訴字第1350││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 │96年2月26日 │98年8月28日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減更字第6015號(│減更字第6015號(│第11641號 ││ │96年執字第3592號│96年執字第3592號│ ││ │)(已執畢) │)(已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