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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2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應執行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判決主文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及被告均得聲請法院裁定之,業據司法院於24年11月23日以院字第1356號解釋在案;再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且若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之標準,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原均得易科罰金,雖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故認本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郭 瑞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毀棄損壞 │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 妨害自由 ││ │ │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96.07.25 │ 96.07.25 │ 96.11.04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544號 │第3544號 │第354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實│ │ │ │ ││審├────┼─────────┼─────────┼─────────┤│ │判決日期│ 98.04.07 │ 98.04.07 │ 98.04.07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489││判│ │ │ │號 ││決├────┼─────────┼─────────┼─────────┤│ │判 決│ 98.04.07 │ 98.04.07 │ 98.09.24 ││ │確定日期│ │ │ │├─┴────┼─────────┼─────────┼─────────┤│備 註│編號1至3之罪前經臺│編號1至3之罪前經臺│編號1至3之罪前經臺││ │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 │1320號刑事判決定其│1320號刑事判決定其│1320號刑事判決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2月 │1年2月 │1年2月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