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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2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一0二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即修正刑法施行前已為裁判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修正刪除前常業重利、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修正刪除前常業重利案件(即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二號),另所處併科罰金二萬五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常業重利 │ 常業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83.11.23至84.6月間 │ 85.4.12至85.7.27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85年度偵字第3952號 │ 86年度偵字第10605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 │91年度上更一字第30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9.7.11 │ 92.5.1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第5520號 │91年度上更一字第303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1.9.30 │ 92.5.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是 否 為 併 罰 之 數罪│ 是 │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1年度執字第3530號(本│92年度執字第1771號(本││ │署98執緝649,本件係於 │署98年度執緝第650號) ││ │92.6.30通緝,於98.7.22│ ││ │通緝到案,不得減刑)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