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彎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拾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4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蔡 明 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智 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