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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0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郭 瑞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