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54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7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林 欽 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