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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4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減刑指揮書(97年度執減更字第7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97年度執減更字第782號重利等案件經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於98年2月14日到案執行。惟因受刑人有對誣告案及重利案分別聲請再審,受刑人並於98年2月16日收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通知上開案件尚於本院審理中,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誣告等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1年確定,另其所犯重利罪,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受刑人雖曾就誣告案件聲請再審,惟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下稱彰化地院)以96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駁回,嗣又經本院以97年度抗字第178號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另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44號誣告案件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再字第163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依臺灣高法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3號裁定就上開四罪之宣告刑減刑後,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嗣於98年2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3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上述減刑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本件既無停止執行之情形,則受刑人請求撤銷停止執行,即有未合。故應認受刑人之請求真意係就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既屬合法,如上述,則受刑人之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玫 金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