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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