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合計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2年4月又1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7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法 官 何 志 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