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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5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720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法 官 何 志 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