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案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確定(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八號),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