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月又二十六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098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郭 同 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