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1年2月18日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5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子 良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