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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字第 8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加重竊盜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加重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2月11日以95年度易字第3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受刑人甲○○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前開判決結果向本院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96年2月13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經移由聲請人執行,受刑人甲○○自96年4月1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行狀良好,悛悔有據,符合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法務部98年4月2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函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判決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58號判決書、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法 官 何 志 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