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受刑人因走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走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6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