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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減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承澤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承澤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蔣承澤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前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查現行94年1月7日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即規定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者,即不得諭知易科罰金。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則規定為:「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規定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者,仍得諭知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犯罪日期,皆在95年7月1日以前。雖本件定應執行刑有有期徒刑八月,逾有期徒刑六月,依上開說明,仍應依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97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刑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法 官 賴 恭 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受刑人蔣承澤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0.08-91.9.12止 │92.03-92.05.18止 │92.5.5-92.5.6 │├──────┼─────────┼──────────┼──────────┤│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3年度偵字│台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8695號 │10604號 │10604號 │├─┬────┼─────────┼──────────┼──────────┤│最│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93年度訴字第313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實├────┼─────────┼──────────┼──────────┤│審│判決日期│ 94.06.22 │ 95.03.01 │ 95.03.01 │├─┼────┼─────────┼──────────┼──────────┤│ │法院 │ 台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號 │93年度訴字第31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98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判決確定│ 94.07.11 │ 98.04.23 │ 98.04.23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1款 │款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1款 │第2條第1項第1款 │第2條第1項第1款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 ││拘役或罰金額│ │ │ ││或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註 │台中地檢95年度執更│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字第1294號 (已執行│6257號;編號2、3之罪│6257號;編號2、3之罪││ │完畢) │定應執行刑11月;尚未│定應執行刑11月;尚未││ │ │執行 │執行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