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業經受刑人另行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另案98年度聲減字第130號核其聲請尚無不合准予減刑,而於98年6月18日裁定將其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裁定各乙紙在卷為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裁定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減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減刑,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該院94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並非最後事實審法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減刑,此部分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亦應予駁回。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揆諸前揭說明,均既屬不應准許減刑,是其聲請就上揭犯罪所處之刑於減刑後,定應執行刑部分,即已失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江 錫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誣告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褫奪公權2年已執畢) │ │├────────┼────────────┼────────────┤│ 犯罪日期 │94年6月20日至94年8月3日 │ 90年10月31日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94年度偵字第10號 │94年度偵字第16615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實 審│案 號│ 94年度選訴字第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 │判決日期│ 95年2月21日 │ 95年6月30日 │├───┼────┼────────────┼────────────┤│確 定│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 94年度選訴字第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 │確定日期│ 95年4月14日 │ 98年5月15日 ││ │ │ (撤回上訴)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刑法第169條 ││ │第90條之1第1項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附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執字第4838號(執畢)│年度執字第773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