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林宜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聲減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林 欽 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偽造文書 │ 侵占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 91.5.7 │ 自90.3.5起至90.10.8止 │├──────────┼───────────┼────────────┤│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案號 │ 92年度偵字第166號 │ 90年度偵字第4258號 │├─┬────────┼───────────┼────────────┤│最│法 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2年度投刑簡字第184號 │95年度上更(一)第13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2.3.31 │ 95.8.23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92年度投刑簡字第184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 92.4.21 │ 98.5.14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1月15日 │ 有期徒刑7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 註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92年度執字第674號 │ 98年度執字第151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