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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減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檢察官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查「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次查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院字2702號解釋在案,最高法院40年臺非字第12號判例、87年台非字第4號判決亦有相同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誣告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然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之要件,不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從而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減得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傷害 │誣告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4年12月4日 │95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7094號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7094號 ││機關年度案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2日 │96年5月22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98年度台上字第5652號 ││決├────┼──────────────┼──────────────┤│ │確定日期│96年5月22日 │98年10月1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169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或罰金額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398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398號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