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6月,已確定在案,而犯罪時間均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㈡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6月、10月、2年及12年,亦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 1至6係接續執行,無從分割,可否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而不得減刑,仍有探究餘地。㈢聲請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自 93年3月5日起入監,嗣接續執行他罪至106年2月10日為期滿日,顯見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與他罪係接續執行,且合於減刑規定,應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同附表所示應減刑部份,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
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7月及1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減刑裁定附卷可查,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顯無理由。
㈡聲請人雖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人並無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其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亦無理由。且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合併處罰,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而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亦不符確定判決前犯數罪而得併合處罰之規定,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蔡 名 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 │制條例 │制條例 │制條例 │制條例 │制條例 │├──────┼─────┼─────┼─────┼─────┼─────┼─────┤│宣告刑 │1年2月 │2月 │6月 │10月 │2年 │12年 ││有期徒刑 │ │ │ │ │ │ │├──────┼─────┼─────┼─────┼─────┼─────┼─────┤│犯罪日期 │88.10.至 │88.10.至 │90.1.30至 │90.1.30至 │90.6.至 │90.6.至 ││年月日 │89.5.30 │89.5.30 │90.7.16 │90.7.16 │90.7.16 │90.7.16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89│臺中地檢89│彰化地檢90│彰化地檢90│彰化地檢90│彰化地檢90││案號 │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第3923號 │第3923號 │第2847號 │第2847號 │4957號 │4957號 │├─┬────┼─────┼─────┼─────┼─────┼─────┼─────┤│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89年度上訴│89年度上訴│90年度訴字│90年度訴字│94年度上重│94年度上重││實│ │字第2037號│字第2037號│第1000號 │第1000號 │更(二)字│更(三)字││審│ │ │ │ │ │第13號 │第63號 ││ ├────┼─────┼─────┼─────┼─────┼─────┼─────┤│ │判決日期│89.11.28 │89.11.28 │90.8.30 │90.8.30 │94.6.21 │95.3.29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89年度上訴│89年度上訴│90年度訴字│90年度訴字│94台上字第│95台上字 ││決│ │字第2037號│字第2037號│第1000號 │第1000號 │5669號 │第3739號 ││ ├────┼─────┼─────┼─────┼─────┼─────┼─────┤│ │判決確定│89.12.23 │89.12.23 │90.10.27 │90.10.27 │94.10.13 │95.7.1 ││ │日期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8 │制條例第4 ││ │條第1項 │條第2項 │條第2項 │條第2項 │條第1項 │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不合 │不合 ││減刑條例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 │ │├──────┼─────┼─────┼─────┼─────┼─────┼─────┤│減刑後徒刑、│7月 │1月 │3月 │5月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拘役或罰金金│ │ │ │ │ │ ││額或褫奪公權│ │ │ │ │ │ ││期間 │ │ │ │ │ │ │└──────┴─────┴─────┴─────┴─────┴─────┴─────┘